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手段取得的录音因没有批准手续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5年5月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辩护的一起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300多克。
我的当事人从河南乘坐大巴车携带毒品到北京六里桥汽车站,凌晨2点多,刚出站不久,就被公安机关盯上,当事人感觉不对,于是扔掉毒品逃跑,大约跑了两百多米被公安机关抓获。能够证实他从河南到北京运输毒品的证据只有一个,即公安机关的监听电话录音,当庭播放的录音证明我的当事人和另外一个通电话,让我的当事人携带毒品到北京。
我的质证意见为录音证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那么,本案卷宗中并没有批准手续,因此取得的录音因违法而不能采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改运输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因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改为有期徒刑,当事人甚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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