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鉴定的毒品和扣押的毒品外包装颜色不一致,鉴定结论能否采用
去年,我在四川德阳有一个贩卖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为3公斤,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该案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涉及死刑案件应当有毒品含量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载明检材外包装颜色为黄色,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毒品外包装颜色为黑色,那么为什么毒品外包装颜色会有不同哪,公诉人并作出没有合理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本案显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无法排除人为改变的可能。因此,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律师辩护也取得了成功,当事人和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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