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因翻译人员因违反回避规定而被发回重审
2013年,我在甘肃代理一个刑事上诉案件,仔细阅读庭审笔录和一审卷宗,我发现了一份《办案说明》,上面记载因办案单位无法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故从公安机关内部临时找了一名翻译,被告人对此无异议。
在法庭上,我当即提出本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违反回避制度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违反了回避制度就应当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中的刚避,一般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一项诉讼制度。回避是保障诉讼公正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通过将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排除出诉讼程序,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并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设置回避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从实体公正的角度看,在于将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排除出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人员的公正无私,从而最大限度地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而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司法审判的目的不仅在于得出一个公正的结果,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结果,当事人往往通过对诉讼过程的直观感受来评价裁判结果是否公正。这就需要通过公正的审判过程,使诉讼各方在得到公平对待的情况下信任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进而从内心尊重诉讼结果的公正。从这个角度讲,回避实为避嫌,即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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