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报道火了: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偷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曾偷摘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笔者是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从刑法分则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角度讲,法院判的没错,符合盗窃三次即入罪的标准。但作为法律从业者,不能这么机械的理解法律。除了刑法分则,我们还要关注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毛某盗窃的是青菜,并非贵重物品,且获利仅仅八元。案发前偷摘青豆也属情节极其轻微。故法官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无罪。
刑法谦抑性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慎刑”,这不仅是由刑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刑法自身的局限性来讲,刑法不是万能的,其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刑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适合用刑法来调整。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惩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七刑会)提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对于本案的情形,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及七刑会的会议精神,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联系方式: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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