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
11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又发布了一则电诈警情通报,通报显示南京市上周就发生百万元“杀猪盘”电诈案件6起,受害人全部是女性,分别具有海归、中大学教师、银行职工等职业身份。
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仍严峻复杂,犯罪活动难以有效遏制。根据公安部消息,今年1月至9月,全国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3万名,同比上升41.1%和116.4%,涉案资金高达2770亿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2019年11月19日,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在最高法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的变种过程中呈现出五大新特征:一是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的情形日渐突出;二是犯罪有组织化、“产业化”色彩浓厚;三是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四是犯罪手段演变快,骗术更具迷惑性;五是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诈骗越来越多。
而自去年起,受一定程度的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就业压力增大,个人经济困难、企业闹钱荒等现实困境,给网络贷款、刷单、虚假购物、“杀猪盘”等诈骗创造了进一步的条件和机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会不断变种、不断呈现出新的特征,“高学历”“专业人士”等被骗不足为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
法条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2016年9月23日发布并生效(以下简称《通告》)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以下简称《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以下简称《意见(二)》)
6.《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征求意见》2021年10月23日发布(以下简称《草案》)
【此罪彼罪】
《通知》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对《意见》作出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是特定的概念,指点对面的诈骗,不是传统点对点的诈骗。传统诈骗包括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但针对特定人。电信网络诈骗包括“精准诈骗”,即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点对点诈骗,实践中须个案具体分析,比如像酒托诈骗,一般是利用网络撒网式诈骗,那么也可以适用本《意见》。”
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除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要件外,还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点,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属于涉众性网络犯罪。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的区分。《刑事审判参考》第1320号王郊诈骗案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提出具体区分方法:一是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二是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实施犯罪,双方是否不接触、不明身份;三是对于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精准诈骗”的,诈骗受众是否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不特定性。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型诈骗罪和盗窃罪、特殊诈骗罪(如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罪名的区分,也要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手段的不同,紧扣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甚至罪与非罪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低于普通诈骗犯罪,且无地域差别。《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解释》规定的(普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型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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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数额巨大(三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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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规定了“犯罪数额接近提档”,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即:一般需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以上两种情形的数量标准的十倍以上计算)
《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结语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征求意见》,在总结前期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近日来,全国反诈热线96110以及国家反诈中心APP也热度不断,更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
提醒大家,反电信网络诈骗要从自身做起,凡涉金钱交易、验证码、网聊等敏感内容,都要提高防范意识,远离诈骗风险。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叶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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