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出狱后又为非作歹,罪加一等
出狱后又为非作歹,罪加一等
2003年3月至2003年8月27日,出狱后不思悔改的被告人林某伙同张某等人冒充警察先后4次对4名被害人实施了绑架、勒索、抢劫的犯罪。先后抢劫了被害人徐某、郑某、王某、黄某,抢得金手链、银行卡、手表、手机等物,还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赎金共计高达32万余元。涉案金额近40万元。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林某辩称:四起案件中,一起是自己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买假发票的人,自己不知道张某是假警察;一起是张某等人用了自己捡来的身份证办了银行卡,自己只收了2000元的好处费;一起是自己给张某提供了消息但自己没去;另外一起跟自己无关。
构成累犯是否从重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抢劫罪,亦应予以处罚。对林某所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林某在庭审中的辩解与在案的证据相悖,不予采纳。
据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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