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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1
核心提示: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刑终89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11年12月30日成立以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以合作社名义到无极县各乡村发展代办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高分红利率来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将钱入到合作社,并发放股金凭证,代办员从中提取费用。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按照上述方法非法吸收村民资金共计260万余元,并从中挣取手续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无极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其身份。

无极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证明。

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赵某某社会危险性证明。

到案经过,证实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苏派出所于2015年3月23日将赵某某依法传唤到北苏派出所。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我以前是楼下信用社代办员,2012年大概五月份一个叫胡某某和张永涛的人找到我,他们向我介绍了润通合作社,说润通承包土地,经营化肥种子。后来又介绍说让农民入股,也就是让农民往润通合作社存钱,说在润通合作社存钱利息高,一万的一年定期4.2%,半年的3.6%,三个月的3.36%,还有奖品大米和食用油,还给我手续费,我就答应做他们的代办员了。接着我就开始给老百姓们介绍润通合作社,谁到我这办业务我就给谁介绍润通合作社,愿意往润通合作社存钱的我就给他们存,然后给他们润通合作社的存单,这两年通过我往润通合作社总共存了有三百三十四万多。后来,老百姓支钱,我自己垫付了有五十二万元。

手续费当时胡某某给我说的一万定期一年给我120元的手续费,后来长到180元,再后来长到300元。到现在我总共拿了多少手续费我没有算过。

老百姓到我那存钱时,我就给他们宣传说在润通合作社存钱利息高,买化肥种子还便宜,有奖品一万存一年的定期给一桶10斤的大豆油,一万元存半年的定期给一袋10斤的大米。存三个月给一袋洗衣粉。在我这存了钱以后,有个叫崔某某隔三差五来我这,我就把钱交给他,手续费当场就给我了,有时半月给我算一回。

胡某某他们的办公地点在无极县城无极路东头路北,现在已经没人了。胡某某等人给过我润通合作社传单,谁到我那存钱我就让他看看。

胡某某,男,润通合作社成安人,三十多岁,是润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张永涛也是邯郸人,是润通合作社的业务员。崔某某也是邯郸人,四十多岁,和胡某某是连襟。

证人证言

1)胡某某的陈述:我是邯郸市成安县人,是润通合作社理事长。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成立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润通合作社是2010年12月份成立的,手续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手续。润通合作社没有吸收资金的许可。注册资金800万。法人是我,股东都是挂名的,没有实际参与,有谁我不清楚。会计是刘国欣和郝建伟,我的连襟崔某某长期在这负责,崔某某不在时魏小涛负责,还有两个司机王东和田江豪。注册地为无极县无极东路190号。我平时不在合作社,主要是负责吸收的资金投入,平时合作社有钱了,崔某某通过银行打给我,银行账号就是我名片背面的账号,主要通过建行打款。经营范围谷物种植;小麦、玉米、谷物种植技术交流,引进新品种,卖化肥、种子等。营业执照上有表明。我成立润通合作社以来,通过给代办员开会的方式,对他们讲解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好处,并发给他们宣传资料,从而召集他们参加合作社。目前我合作社主要是采取现金入股分红方式开展工作,分红方式有:存款不到3个月0.3%分,一年以上按4.08%分红。共发展代办员40多人,社员不知道多少,吸收资金多少也不知道。合作社入股缴纳的资金我投资武阳化肥100多万;投资邯丰13种子4、50万,承包户村生态园内部承包土地花了几万;在磁县从邯郸春达建筑公司分包投资了校安工程7、800万;于邯郸市昌利建筑公司共同开发了仪馨花园小区,投资了800万;在临漳县投资银街一号花了1600万,在无极县人和家园花了45万买了一套房,在石家庄市260医院北小区花了7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了北京现代一辆、捷达一辆、长安面包一辆共花了25万元,办公设备、开支花了一部分。润通合作社代办点有40多个,具体的我不清楚。现在的资金还有200万。我再想办法追回资金,归还股民。

2)崔某某的陈述: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合作社,是2012年3月份成立,办公地点在无极县城内无极路和仁和街交叉口东北角,这个合作社的法人是胡某某,原来的负责人是张永涛、胡占杰等人。2013年2月份,我到无极县合作社工作。合作社的会计是刘国欣,出纳是郝建伟,还有平时跟着我们出去办业务的王东、魏晓涛、田家豪。

到现在为止,共通过40多个代办员吸收了3700多万元的存款,我不清楚多少户。这些钱以前怎么处理我不知道,我来后收钱少了,收到钱后都转给胡某某的建行账户,他的账户号码我记不清了,他的名片上的那个账号,我问他钱干什么用了,他说他都投到房地产。

证人何某、杨某、陈某等人的陈述及润通合作社资金单,证实在被告人赵某某的代办点存款的经过及相关数额。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在该社的领导和指挥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从中挣得手续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系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涉及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代办费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依法追缴,已经查扣的涉案款物应依法返还、处置。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参与吸收存款数额及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上诉提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是正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无极县润通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在该社的领导和指挥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从中挣得手续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上诉提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上诉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驳回。本案的吸收资金及上诉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王英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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