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军,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系河北省广平县东张孟乡东张孟村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赵建立(另案处理)以幺传里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森立合作社)。赵建立在未获取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情况下,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村北设立办公地点,以森立合作社名义,通过张道明(另案处理)、张振军等人以承诺存款利率高、安全可靠,风险小等方式对外宣传,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振军在担任森立合作社代办员期间,为森立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5.256万元,已兑付118.476万元,其余76.78万元未能兑付。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振军被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民警传唤至该所接受询问。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振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振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赵建立(另案处理)以幺传里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森立合作社)。赵建立在未获取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情况下,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村北设立办公地点,以森立合作社名义,通过张道明(另案处理)、张振军等人以承诺存款利率高、安全可靠,风险小等方式对外宣传,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振军在担任森立合作社代办员期间,为森立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5.256万元,已兑付118.476万元,其余76.78万元未能兑付。
另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振军被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民警传唤至该所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幺传里证言,证实2013年秋季,其姐夫赵建立借用其身份证在广平县东张孟乡苏庄村开了森立合作社。其没有出资,也没参与实际的经营。实际的经营者是赵建立。森立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存款,利息是1.5分,实际出2分利,中间的0.5分利息差是给合作社经理的费用。赵建立合作社的经理叫张道明,是广平本地的,张道明负责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吸收钱后交给赵建立,赵建立除把吸收的钱放在馆陶合作社之外,还在2014年花了一百万左右把他家之前开的“君悦宾馆”宾馆装修了一下。
2.证人柳某证言,证实其2013年10月24日开始在广平县森立合作社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元旦以后就不干了,工资为每月1500元。跟其一起工作的有班某、孙春佳。其在森立合作社上班期间共计经手了六百多万,多少笔记不清了。
3.证人班某证言,证实其是广平县森立合作社的出纳员,具体证明内容与证人柳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集资参与人赵全喜、翟希景、王文超、姚银霞、韩景远、李文粉、沈素平、闫素琴、王贵芳、李红艳、李运红、张爱章、李军瑞、张山虎、李运河、江利霞、张文生、苗清信、张耀汉、张俊波、王云霞、杨红领、范平敏、王好忠陈述,证实张道明女婿张振军说张道明开的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山东冠县的润昌农商银行的业务经理赵建立合作,把钱存在广平森立合作社,森立合作社把存款当做润昌农商银行的替补资金,所以比较安全保险。把钱交给张振军,张振军给出具广平县森立种植合作社的存款凭证,凭证上的存款利息为1.5%。广平县森立种植合作社地址在东张孟医院对面,法人是幺传里,实际经营的是赵建立和张道明,张道明吸收到存款以后就会把钱交给赵建立。赵全喜陆续存了6万元。翟希景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9月10日分四笔存了4.5万元。王文超以其的名字、姐姐姚银芳、姚改银的名字和姚银芳女儿高辰婕的名字存款,共计9.5万元未取出;此外还有4笔共计7.3万元存款已取出来了。韩景远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5日分三笔存了6.98万元。李文粉于2014年10月27日存了1万元。沈素平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7日分两笔存了7万元。闫素琴于2014年11月11日存了8000元。王贵芳帮其邻居张爱民、宁步玲、宁清元、儿媳张志玲分别存了5000元、1万元、2万元、1万元。李红艳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10日分三笔存了3.5万元,领取利息900元。李运红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31日分三笔存了5万元,领取2000元左右利息。张爱章于2014年5月19日、2014年6月5日分两笔存了5万元。李军瑞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10月13日分两笔存了4万元。张山虎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1月16日以其自己、其父亲张跃民、其岳父王建亮的名义分四笔存了9万元。李运河于2014年7月12日存了6万元。江利霞存了5.5万元,取出3万元。张文生存了1.9万元。苗清信累计存取10万元,都取出来了。张耀汉于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30日分两笔存了1.5万元。张俊波的父亲张德领存了3万元,当时给打了借款条,没给存款凭证。王云霞于2014年12月15日存了3000元。杨红领分两笔存了2万元,一笔用其名字存的,一笔用其妻子张贵花的名字存的。范平敏存过四次,取过四次,流水金额4万元,钱已取清,还取了100元利息。王好忠存取几次记不清了,流水金额5万元,钱已取清,还取了800元利息。
5.另案人赵建立供述,证实其在广平县设立了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其在冠县君悦宾馆跟王超平说自己想开个合作社包地,王超平让其去广平县开合作社和他合伙干。2013年10月份,其和王超平在广平县东张孟乡医院对过租了两间门市,其出资将门市装修了一下,一共花了有十多万元,其中王朝平拿了有两三万元。门市装修好后,王超平就介绍张道明到合作社上班了,张道明来时还带了几万块钱的存款,张道明到合作社后就和王超平一块筹划开业的事。2013年11月份合作社在开业仪式上王超平和张道明都做了讲话,介绍了其是合作社老板,在冠县信用社上班,还宣传说钱存到合作社利息高,安全有保障。在森立合作社成立后过了有个把月,合作社的工商注册手续才办理完毕,合作社的注册手续是王超平跑的,因为其在银行上班,所以其找了其前妻的弟弟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合作社的其他合伙人都是王超平找的。合作社手续办完后没几天,王超平先后从森立合作社拿了有十几万块钱就走了。王超平走后,其就给张道明商量两人合伙,吸收存款的事让张道明全部负责,吸收上来的存款具体怎么用由其负责。然后张道明就开始利用他的人际关系发展业务员拉存款,同时张道明也拉存款。通过印发宣传单、存款有奖品等,另外为鼓励业务员多拉存款,对业务员还有现金奖励。后来存款收不上来,其和张道明商量对外说森立合作社吸收的存款是用作银行的替补资金,资金运作绝对安全,将钱存到合作社就是等于将钱存到了银行,使合作社能够吸收上来更多的存款。总共吸收了多少存款其也弄不清,没有还的大概有六百多万,到其手里的不到300万元。成立合作社的时候,说的是一般储户的利息都是一分五,给业务员的存款利息有二分二、二分五、三分的,具体后来利息怎么算的其也没过问过,由张道明负责。其在的时候存款多了其就拿走,其不在时张道明就将存款给其送到冠县君悦宾馆。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因为合作社取款的人多了,张道明制作了一份合作社存取款利息汇总表,其发现合作社的结余存款达到了六百多万元,和其手里的钱的数目的差距太大,其就不再往回拿钱支付储户存款了。合作社出事后,其用手里的近三百万元以其表兄弟郭子羲的名义到河南民权县双塔乡碉楼林场包地搞农业种植,还在冠县其工作的润昌商业银行贷了一百来万。其手里现在没钱了。张道明一去森立合作社就是经理,每个月工资是五千元,张道明拉的存款合作社出三分的利息,张道明给储户多少钱其不管。另外,其他业务员吸收的存款,张道明按照每个月结余的总额提取两个点就是二厘的好处。中间差的钱,一部分是支付储户的利息、业务员的提成、张道明的提成及张道明的工资、会计、司机的工资,王超平拿走的钱、买了几万元的酒、合作社日常吃饭、加油、业务员的奖励、购买奖品等开销,还有就是其给张道明买了一辆白色电动汽车,雇佣孙春佳做司机,每月工资三千元。森立合作社出事后,张道明找其要过钱,其说钱放出去了,现在要不回来。其是森立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在森立合作社开业之后,在王超平的组织下,安排储户、业务员到合作社参观了,并到其工作的白塔集分行去了一趟。
6.另案人张道明供述,供认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0月下旬,法人是么传里,总经理是赵建立,副总是戚广森,业务经理是王超平,其平时一直在门市里,也负责跑存款,会计是班某和柳某。大概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其还在平安保险公司和王超平一起跑保险,后来王超平对其说东张孟乡苏庄开了一家合作社,去那里当业务员帮忙跑存款吧。后其坐着赵建立安排好的车和王超平等十几个人一共三辆车,去山东冠县考察。大概在2013年10月底的时候,其第一次去了广平县森立合作社,赵建立、戚广森、王超平对其说明天开业,让其上台说几句话,把几个合作社的领导介绍介绍,其同意了,其说看看营业执照,赵建立说营业执照正在办理。第二天,森立合作社开业仪式上,其拿着其和王超平写好的稿子,讲了几句话,大概就是说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经营的合作社,其中总经理赵建立、副总戚广森、业务经理王超平,其负责协调工作。然后赵建立上台说他在冠县润昌农商银行工作,森立合作社吸收存款是用来在冠县润昌农商银行做贷款替补资金使用的,钱安全可靠,随取随有。然后王超平说,现在合作社招业务员,有意者来合作社报名,取空白存款票,存款票上的赵建立印和合作社印是班某或者柳某盖的。其从2013年11月初开始吸收存款,也开始发展业务员。从开业到2014年1月底,赵建立、戚广森、张敬湖(赵建立带过去的人)每天都来合作社上班,王超平经常来,每吸收一笔存款,业务员拿着钱交给会计班某和柳某,她们两个清点一下数额,把钱放进保险箱,然后给业务员开票。其吸收的存款的凭证上的出纳班某和记账柳某的签名大多是其写的,但是操作员一栏一般都是业务员自己签字。赵建立每天回去的时候就会把当天的存款带走。从2014年春节以后,基本上就是其负责合作社的事务了,赵建立给其买了一辆电动汽车,派来了一个叫孙春家的司机给其开车。其以家里拜访、发传单、发短信的方式发展了一些业务员,每个业务员都是其和赵建立一起去家里宣传的。2014年12月10号左右,杨玉新需要取钱35万元,其找赵建立要,赵建立说过几天给,过了几天,其和杨玉新、孙春家开着车一起去冠县找赵建立,赵建立说现在钱拿不出来,润昌农商银行开会说年底银行结账,所有贷款停放。然后其让赵建立借了2万元,其手里还有没给赵建立的几万元存款,加起来10万元,给了杨玉新。2015年1月5号,赵建立最后一次去了合作社,其找赵建立要钱,赵建立没钱了,但是森立合作社还在继续开门,还可以继续存取钱。王超平给其印了些名片,名片上写的是广平县森立种植公司资金互助部经理,这些名片只是用于宣传的一个手段。从2013年11月1日到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钱是其负责之前合作社吸收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吸收的钱是其负责合作社以后吸收的。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没有正规账簿,只有每个月的存款结息记录电子账,打印下来然后签字放起来,还有就是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电子账,是班某和柳某记的,电子账、其自己记的账和森立合作社的纸质账簿是一致的。其和其它业务员的地位是一样的,只是其每个月有3000元工资,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9月底领了11个月的工资,没有其他的好处。业务员没有工资,但是他们可以获得比存款凭证上高7厘的利息,每个月初结。结的利息绝大部分都以存款的形式又存进广平县森立合作社了,大部分业务员并没有从广平县森立合作社获得实际好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而已。集资户提供的传单和短信复印件是其给别人介绍的时候发的,这些传单是其制作的。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总共吸收了多少其不知道,电子账上应该可以汇总,没有还的有6260637元,这6260637元都是通过其以及其发展的业务员吸收的钱。当时赵建立给其说存款时做润昌农商银行贷款替补资金使用的,其实存款的使用情况其什么也不知道。广平森立合作社吸收的钱,都是孙春家和其一起把存款的现金给赵建立送到冠县赵建立经营的君悦宾馆,至于他把钱放哪里了其不知道。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没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资质。戚广森在2014年初的时候,就不来了,王超平在其负责广平森立合作社以后,也不经常来了。其以及其亲戚在森立合作社存了钱,总共存了59.0844万元。这些钱的利息其亲戚都没取出来直接存进去了,其获得的7厘利息好处大约十万元也直接存进去了。
7.被告人张振军供述,供认广平县森立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10月份成立,负责人是赵建立。其和赵建立见过两回面之后,其就开始在森立合作社当贷办员了。其先是将自己的钱存到了合作社,随后又陆续找了亲戚、同事和朋友往森立合作社存钱。其听赵建立说吸收的存款是拿到山东冠县润昌商业银行做替补资金,绝对保险。其不知道在担任代办员期间总共为森立合作社吸收了多少存款,合作社应该有账,到现在包括其家存到森立合作社的钱还有130多万元没有取出来,包括没有取出的每月结算的利息。以其名字存的总共是13笔,共计212006元,存款日期从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日。2013年11月10日以其妻子张瑞霞的名义存了一笔,存款金额10000元。还有四笔是别人存款后又将存款取走,其给钱后人家把存单给了其,其中其兄弟张清军一笔,存款金额1万元;邻居范严敏两笔,存款金额2.5万元;邻居李运河一笔,存款金额5000元,共计4万元。其在森立合作社当贷办员没有报酬,不管是自己的钱还是吸收上来的存款利息都是按2.2%计算,但是存款凭证的利息一律填写1.5%,给其他存款者的利息就是1.5%,中间0.7%的差价就是贷办员的报酬。其没有从森立合作社获得报酬,合作社每个月月初结账,其将每个月的利息包括其获得的7厘利息又全部以其的名字存到合作社里边。这样的存单其现在还有七笔没有取出来,共计171608元。以其的名字和其家属的名字存到森立合作社的钱总共有80万左右。张道明是其岳父。森立合作社成立后张道明一开始只是贷办员,后来就开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8.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9.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广平县森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联单存根。
11.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森立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5993341元,归还本金9757731元,未偿还本金6235610元;张振军吸收公众存款2969084元,归还本金1584670元,未偿还1384414元。
12.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907号、982号、1114号、113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已就集资参与人张山虎、沈素平、姚改银、张德岭、郭章燕的存款共计26.5万元提起过民事诉讼。
13.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开具存款凭证并承诺高额回报方式,为广平县森立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95.2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本案中有五名集资参与人的存款共计26.5万元已经按民间借贷纠纷被本院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对该数额应从被告人张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张振军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书强审判员 石光霞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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