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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托合提盗窃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

 [日期:2017-04-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4
核心提示:艾某某·托合提盗窃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对查清未成年人身份、年龄的规定不完善和我国户口登记及其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证明年龄的证据不一的情况相当突出,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存在不少问题,使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遇到不少困难,亟需研究解决。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查证难的原因

  1、户口登记资料不规范,造成年龄出现争议。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被告人年龄的法定依据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来说,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与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户籍证明有时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主要问题在于:(1)户籍登记时即出错。农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出生婴儿申报户口不及时、不认真,公历、农历填写不清,户籍登记时不是根据出生证明而仅凭父母或代报人口述,被告人系送养或丢弃等。也有的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2)户籍资料被更改或篡改。有些父母为了子女入学、参军、早就业等个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将子女的年龄作相应的更改,也有的人员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资料,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据。

  2、被告人拒不交代身份或谎称户籍资料记载有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罪责,自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未满18周岁,加之其有意隐瞒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致使法院无法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也无法与被告人家属联系,导致其真实年龄无从查证;有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已属成年人,但被告人却寻找种种理由,故意作虚假的供述或辩解,谎称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为了某种原因而报大了岁数,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证人作虚假陈述。被告人家属为使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出于从年龄上得到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一般都向司法机关报小被告人的年龄。因此,被告人家属证言的真实性不大,只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参考。而被告人邻居、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有的因受被告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二、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方式

  1、注重调取户籍证明、身份证。由于年龄问题对被告人量刑至关重要,至少应有法定机构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是证明年龄等身份情况的主要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并附照片,调取身份证原件。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出生地实地调查。

  2、户籍证明、身份证存在疑问,要借助其他证据甄别真伪。户籍制度的特殊要求,无疑使户籍证明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但是,由于户籍登记也是人操作的,有的登记时因疏忽出错,有的因种种原因进行了更改或者篡改,有的故意做假身份证,这些例子已屡见不鲜。所以,不能把户籍登记看成有绝对证明效果的证据,也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遇到户籍材料有疑问的情况,应当高度重视,要予以多方位考虑,根据个案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如,就业登记、暂住证登记、进行骨龄鉴定,掌握户籍登记与辩解不一致的原因,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去伪存真。

  3、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由于户籍登记、身份证的正确性、真实性不是绝对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也是其身份情况的重要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中,发现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不一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大部分为查明案件真相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案件,就要提高对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在提审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的年龄不满14、16、18周岁,界于三个刑事责任年龄段的,不仅要让其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以便于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印证。及时捕捉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错误的线索,便于查明情况及辨别真伪。

  4、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等知情人员进行核实。畏罪心理,企图骗取从宽处罚的趋利避害心理,促使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审讯时,报小自己的年龄。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可信性、可靠信、有效性,均需要由其他证据来检验。当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自报年龄不一致,仍无法得到确定结论,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就要收集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及其他知情人员(医院等接生人员、其同龄的亲戚、朋友、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尤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天气特征、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这样,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5、正确认识并发挥骨龄鉴定的证明力。在收集上述证据有困难,还不能确定真实年龄时,还可以采用骨龄鉴定等科技手段加以甄别。但鉴于骨龄鉴定受个体差异的影响大,现有技术的局限性,骨龄鉴定证明力是有限的,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单凭骨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

  总之,对于涉及三个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将年龄作为一个重要事实,慎重查清仔细核实,从证据的合法性、可信性、可靠性、关联性、有效性等全方位分析,查明真相。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父母提出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一般可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三、审查判断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规则

  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有可能存在互相矛盾,在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规则来审查判断,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1、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推定规则。对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述及的被告人年龄与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不一致的,或者被告人的相貌、体态特征与户籍资料记载的年龄有明显差异的,应当严格把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骨龄鉴定。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应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和谦抑性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骨龄鉴定的参考性规则。骨龄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依法具有证据价值。但从目前骨龄鉴定的技术水平来看,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具体的出生日期,仅仅依据骨龄鉴定并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因此,对骨龄鉴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要摒弃“当然采用”的理论。尤其是当骨龄鉴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骨龄鉴定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年龄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参考性依据。在骨龄鉴定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接近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自称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骨龄鉴定结论亦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可以按骨龄鉴定结论的下限来认定被告人年龄。但在骨龄鉴定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自称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骨龄鉴定显示其已成年,骨龄鉴定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成为孤证,在无法查实,又不能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应按谦抑性原则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按其自报年龄认定其未满18周岁。

  3、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被告人或其父母提出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一般可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作者单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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