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
当前,实践中出现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无视法庭权威、不遵守法庭秩序、甚至打砸抢占法庭、在法庭上行凶伤人杀人等现象。鉴于此种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必要完善,将以下三种行为增加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一是殴打诉讼参与人的(原《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只规定了“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二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三是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针对实践问题,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上述完善,对于有效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维护法庭和司法权威,维护法治尊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草过程中,有的人提出本条修改旨在针对某些特定的出庭人员,这是没有根据的臆想和曲解。法庭是诉讼参与人讲理的地方,惩治扰乱法庭秩序、维护法庭权威只会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只会有利于诉讼参与人所讲的道理更好地被人听清、被人接受。从历史经验看,越是法庭权威高的地方,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才越高,诉讼权利才越能得到保障。从实践看,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往往更容易成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受害者,因为律师总是千方百计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免不了会触怒对方当事人。有些对方当事人眼见要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律师,甚至对律师大打出手,很多律师正是因为法庭的有力保护才得以安全退庭。因此,法庭越有权威、越有秩序,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出庭律师的人身安全才越有保障。
遗憾的是,由于修法过程中的误解乃至杂音较多,本次修改还有不到位之处,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完善。比如,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藐视法庭权威”,而扰乱法庭秩序固然是藐视法庭权威的重要表现,但并不当然包括各类藐视法庭权威行为。同时,对于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甚至直接针对法官实施的藐视法庭权威行为,也没有必要交给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而由法官直接判决更符合逻辑和实际。特别是,目前各级法院已经建成了数字化法庭,可以做到开庭时全程录音录像,任何藐视法庭权威行为都会有录像记录在案,根本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由法官对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当庭裁判定罪,不会导致法官滥用职权,更不可能制造冤假错案。因此,如果在修改过程中能够大胆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直接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表述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藐视法庭罪”或者“藐视法庭权威罪”,将常见、严重的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规定对本罪可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由法官根据藐视法庭行为的情节直接裁决,效果会更好,更有利于树立法治、法律、司法、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律师的诉权和人权,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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