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从此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是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对于保障、促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对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主要体现在减少死刑罪名的修改上。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减少死刑罪名,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为落实这项改革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配置,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名约占原有55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6.3%,在进一步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既符合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有助于彰显国家对生命至高无上价值的尊重,也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的精神,进一步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致力于从立法上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的态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标准的现代化和轻缓化,加强我国同其他废除死刑国家和地区在人权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交流与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取消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集资诈骗,强迫卖淫等罪名的死刑,曾有过激烈争论。有的部门和群体强烈要求保留有关罪名的死刑,他们或者认为取消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担心一旦取消死刑,这类犯罪会增多,对某些群体保护的力度会下降;或者认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会严重影响刑罚公正,导致量刑失衡。尽管存在激烈争论,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审慎论证后,最终还是取消了包括上述罪名在内的9个罪名的死刑。笔者认为,如果立法机关没有贯彻三中全会要求的坚决态度和担当精神,就很难想象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死刑之后,时隔不久又能一次性取消这么多的死刑罪名。为此,我们应当为立法机关、为《刑法修正案(九)》点赞。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与《刑法修正案(八)》不同,本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已不限于非暴力性犯罪,有少数已涉及暴力性犯罪,如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这是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论界在讨论减少死刑的路径时,多数主张目前应首先致力于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后再视情况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对取消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实际标志着我国死刑罪名减少已进入新阶段,即废除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新阶段。实践证明,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大背景下,适时取消一些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配置,并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取消死刑后,有关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随着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和减刑、假释的严格规范,仍能够收到严厉惩治、有效威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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