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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见面吗?

 [日期:2017-04-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8
核心提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见面吗?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见面吗?

 

案例

  20125,张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张某的妻子委托律师王某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王某为了了解案情和张某的实际情况需要与张某进行会面,于是,王某带着相关证件到看守所见张某。看守所称,张某的案情已经水落石出,没必要见律师,所以王某不能与张某见面。那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见面吗?

律师解答

   律师王某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后,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必须依靠辩护律师获得相关案件的情况和线索证据,因此,会见权的充分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此外,会见权是对公安机关公权力的制约,简单地说,相对于公安机关强大的侦察权力,犯罪嫌疑人一方也要有相应的权力来抗衡,尽量达到双方力量的平衡。毕竟,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一方是弱势群体。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任何人的批准。但是,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就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鲳小时内安排会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张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张某的做法是不对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会见辩护人的权利。会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利于在现有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正错误认识、积极配含侦查机关工作,尽快侦破案件,有利于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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