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哥”。1994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有间客栈开了5005号房间,陈某某、杨某甲、唐某某陆续来到房间。尔后,被告人叶某某提议并购买毒品与其他三人一起吸食。次日上午10时许,廖某某来到房间,吸食了剩余毒品。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将被告人叶某某及陈某某、杨某甲、唐某某、廖某某抓获,并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和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和杨某乙及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及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尿样提取笔录及录样检测报告、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叶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 朋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林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哥”。1994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有间客栈开了5005号房间,陈某某、杨某甲、唐某某陆续来到房间。尔后,被告人叶某某提议并购买毒品与其他三人一起吸食。次日上午10时许,廖某某来到房间,吸食了剩余毒品。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将被告人叶某某及陈某某、杨某甲、唐某某、廖某某抓获,并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和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和杨某乙及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及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尿样提取笔录及录样检测报告、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叶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 朋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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