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2刑更1110号
罪犯张顺利。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滨塘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张顺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5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顺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顺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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