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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6
核心提示: 刘×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文瑞,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莎莎,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良,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娟,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本科文化,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德×,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迎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1(曾用名:刘×2),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本科文化,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3月30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2015年6月26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2015年9月21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1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分别追加起诉,于2015年9月18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5)27号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文瑞及其辩护人田华、么晨莹、被告人李莎莎及其辩护人李波、被告人周良及其辩护人肖理、被告人李娟及其辩护人李银生、王铁环、被告人李德×及其辩护人吴迎成、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在逃)伙同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出借资金”、“集合理财”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协议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未提异议,均自愿认罪。肖文瑞之辩护人认为,肖文瑞具有自首情节,担任公司副总的时间较短,本案系单位犯罪,建议法庭对肖文瑞从轻处罚。李莎莎之辩护人认为,李莎莎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周良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周良参与吸收存款的数额应限于公司通过商场超市活动吸收的存款数额,在共同犯罪中不起决策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周良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李娟之辩护人的意见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李娟揭发公司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重大立功,李娟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李娟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李德×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李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且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李德×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刘×1之辩护人的意见为,刘×1仅应对其任职期间吸收的存款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温顿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含银行业务等限制项目;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于2012年7月20日开业,法定代表人为陈×,实际控制人为徐×(现通缉在逃);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温顿北京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实际控制人为徐×。公司设有内蒙古办事处,后由韩×任负责人。

受徐×指使,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欧温顿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出借资金”、“集合理财”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收益,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共计吸收黄×(60岁,男,北京市人)等人资金人民币3.7亿余元,返还人民币1千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6亿余元。后各被告人于2014年3月1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归案。其中:

(一)被告人肖文瑞于2012年到中欧温顿公司任销售二部经理,负责管理销售二部,2014年1月10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销售,其所在理财二部及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其他各理财部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亿余元;

(二)被告人李莎莎于2012年12月到中欧温顿公司后任客服部经理,负责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收款及债权匹配等;被告人周良于2012年10月到中欧温顿公司后任市场部经理,负责联系商场、超市、酒店等市场事务;被告人李娟于2012年7月到中欧温顿公司后任公司企划部经理,负责制作宣传资料、管理公司网站等;被告人李德×于2012年4月到中欧温顿公司,11月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招聘员工、发放工资、后勤等,李莎莎、李娟及李德×在公司任职期间,共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7亿余元,周良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6亿余元;

(三)被告人刘×1于2013年5月2日到中欧温顿公司任出纳,负责员工工资发放、客户返利、费用报销等工作,在公司工作期间,共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亿余元。

另,公安机关扣押的印章5个、人名章2个、身份证2张、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330万元等,现均在案。中欧温顿公司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中欧温顿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户号:×××);涉案人员李×1在渣打银行的账户(账户号:×××);涉案人员李×1在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涉案人员李×2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肖文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娟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等,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均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郑×等人的证言、自写案情经过等证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经中欧温顿公司在超市、商场、小区、银行门口等地散发投资宣传单或者经亲友推荐等,知道中欧温顿公司有“P2P投资”和“集合理财”两种可获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P2P”就是公司借投资人的钱然后将钱贷给有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投资有四种方式,第一是复利赢,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返给客户利息是13%;第二是月月赢,每月返利息,利息是12%,期限是一年;第三是单季赢,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三个月是2%;第四是季季赢,期限是六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六个月是5%,投资金额大的返息率还可以更高。“集合理财”,是保本型的募集资金,若有损失由公司承担,中欧温顿公司自己承诺认购一定比例,每月在固定日期公布基金净值。公司销售人员还说公司有一笔风险金,若有亏损由风险金赔付损失。后投资人在销售人员带领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或《中欧温顿集合理财基金认购(申购)协议》,通过刷卡、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共计投资3亿余元,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投资人定期会收到公司寄送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资金出借情况报告》、《中欧温顿还款风险披露表》等资料,投资月月盈的投资人每个月15日左右会收到公司返的利息。后投资人接到公司人员电话说公司出事了,老总跑了,资金上出现了问题。除部分投资人收到返还的利息外,投资未到期的资金都损失了。

2、证人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2013年4月到公司工作,是销售三部的部门经理,负责三部的销售事务。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李×,公司一切事务听从他的安排。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先将投资人的资金收到公司,然后再贷给贷款方,形成债权,通过市场销售找客户投资,后进行债权转让,公司按期给客户返利,投资到期后进行兑付,公司从中赚取利率差,就是所谓的P2P,但是真正的P2P是直接将出借人的钱转给贷款人。我没见过贷款人,工作期间只见过两个房产证,没核实过是否真实抵押。投资人投到公司的钱谁掌管,我不清楚,公司是否将钱真正打给债权转让人我也不清楚。经辨认,殷×辨认出徐×就是中欧温顿公司总经理李×。

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9月19日先到的北京汇智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朝阳区远洋国际中心C座2306,当时法定代表人是郑×,实际负责人李×,公司主要经营炒伦敦金。2012年7月李×注册了中欧温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陈×占70%,张×占30%,北京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11月,肖文瑞到公司工作,正式引进P2P、基金业务,给业务员培训的是陈×,她是肖文瑞的妻子,还有赵×、岳×都是肖文瑞带来的,也都给业务员做过P2P的培训。温顿公司注册完成后办公地点还在远洋国际中心,只是把公司的名牌变成温顿公司。因为我的业绩不好,李×让我做理财五部负责人。李×给我们讲解时说贷款人必须要进行房产抵押的,要看抵押房本就去找李德×看,我在李德×那里看见过两个房本。

4、证人段×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2月中旬入职,同年6月任销售一部经理,主要负责销售一部的所有事务,我接手经理后进行了重组,安排商超活动、协调团队内部事务等。公司运营模式简单说可分为前端和后端,前端就是在海航办公的人,发展客户进行投资,所谓后端是贷款部将前端客户投资钱贷给需要的人,公司从中赚取服务费。公司贷款部我没去过,听李×说在远洋商务(慈云寺桥附近)办公,专职人员不多,大部分是兼职人员,我也从未见过贷款部的人。贷款人贷款是否真实有房产抵押给公司我不清楚,我在公司客服部见过一两本,李×说大部分放在公司贷款部。客户打给公司的钱由李×掌控。客户投资后,第二天会收到债权列表,上面有相关借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债权信息。

5、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我开始在中欧温顿公司内蒙古办事处做业务,后12月份经李×面试后,他任命我为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中欧温顿公司内蒙古办事处,一共有11人,除了我,还有10名理财专员,工作主要听从中欧温顿北京公司的安排。平日里办事处理财专员到超市、小区等公共场所做广告进行业务宣传,并将想做理财的客户带回公司或者现场同客户签订一份《出资咨询与服务协议》,让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投资,后我们将客户签订的协议、基本资料和付款凭条整理好寄给北京分公司李莎莎处,后再由北京分公司做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寄到内蒙古办事处,我们再转交到客户手中。从2013年1月开始,共计办理业务123笔,累计77人次,投资金额1866.7万元,都是通过POS机投资,只有一笔是转账给北京分公司。我们办事处只负责前期寻找客户,返利由总公司负责,后期出现什么问题,我会和北京公司的李莎莎联系,期间公司曾出现过返利延迟的问题但都解决了。2014年2月24日接到李德×电话说李×失踪,公司停止一切运营。

6、投资理财部员工赵×、刘×、母×等90余人的证言证明:我们通过超市门口或者小区设点发宣传材料,带客户到公司介绍产品。感兴趣的客户来到公司后,由销售员向客服部领取合同并签订,客服部出具收款确认书,发出债权列表,说明客户的钱借给谁了。公司向贷款客户收取3%的风险金计入风险金专用账户,用于优先赔付。没见过借款人、债权转让人、抵押物,也不知道真假,客户投资的钱是否用于投资购买债权或者基金不清楚。业务员提成:50万元以下是1%,50至100万是1.2%,100万元以上是1.5%。2月25日在会上李莎莎向部门同事宣布,在春节放假期间购买三期基金的需要给她打电话。介绍客户成功的员工,均获得金额不等的提成。

7、证人王×1、王×2、范×、宦×、贺×、徐×1、程×、王×3、王×4、王×5等人的证言证明:我们均没听说过中欧温顿公司及李×,也没用名下房产抵押向中欧温顿公司办理贷款。

8、证人汤×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3月份到中欧温顿公司面试的,由李德×和李×面试,李×知道我有一些需要贷款的客户就用我了,还说公司要成立贷款部。贷款部只有我一个人,在远洋商务大厦2105号办公,公司其他部门和我不在一起。因为资金迟迟不到位,贷款部就一直没有成立起来,就我一个人。贷款部实际就是和一般的抵押贷款是一样的,一般都是用房产作抵押。如果有客户要做抵押贷款,我会先对其进行初步评估,没有问题后告诉李×,由李×决定做还是不做,如果做李×会指定一名债权人叫郑×,所有的手续都是借款人和郑×的名字去做,李×会给郑×银行卡内打款,平时郑×的银行卡也在李×那里放着,公司一般会收取月息2%至2.5%。我到公司后做过三笔,2013年3月22日一个客户借款100万,用东城一处房产抵押,借款期5个月,月息2%,在8月连本带息全还清了;2013年3月26日一个客户借款110万,用天通苑一处房产抵押,借款期8个月,月息2.2%,在11月客户全部还清;2013年7月11日一个客户借款220万,用望京一处房产抵押,借款期1个月,月息2.5%,这个客户也还清了。这三个客户,每次都是我做完业务后和郑×一起找李×,把手续给李×,客户还清利息时我再找李×把手续要回来给客户。我到公司后就做过这三笔业务。后来我有些客户也需要借款,我找李×问过,他说公司资金都在金融市场,比小额贷款利润高,后来我又问过多次,他一直说钱都在金融市场。

9、证人黄×1、李×1、李×2、梁×的证言证明:徐×通过李×2、李×1的账户给黄×1转款以及钱款去向情况。

10、证人黄×2、黄×3、黄×4的证言证明:黄×2安排黄×4帮助李×通过天森公司、盛长盈公司转账的情况。

11、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1年期间我曾经把身份证借给过黄×1,不知道我的身份注册北京汇智航投资咨询公司的事;我在黄×1家中见过徐×,后我和汤×三次帮助徐×给向徐×公司借钱的人转账。2014年1月我和黄×1、徐×在三元桥吃饭后,就没再见过徐×。

12、证人羊×的证言证明:我是徐×4的前女友,2012年8月徐×4跟我说他亲哥哥徐×在北京做金融、证券方面的业务,徐×的妻子准备到国外生小孩,办移民需要一个浙江地区的工商银行卡,我问徐×4办卡干什么用,徐×4说放点钱在卡上或者转个账供徐×用,我没多想,就和徐×4帮助办了一张,给了徐×4,徐×4给了我几百元钱费用。我办的第一张二代身份证照片不好看,就去派出所报身份证丢失重新照相补办了一张,第一张身份证我现在不知道在哪里。我没听说过中欧温顿公司,也没见过徐×,他也没给我钱。

13、证人陈×、衣×、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1年前,陈×与徐×2去唐山滦县出差时,陈×身份证丢失,没有报案,陈×未听说过中欧温顿公司。

14、证人张×、李×3的证言证明:2010年张×与老伴李×3游览长城时其身份证曾经丢失,张×没听说过中欧温顿北京公司。

(二)书证

15、《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欧温顿集合理财基金认购(申购)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资金出借情况报告》、《中欧温顿还款风险披露表》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明:投资人在中欧温顿公司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投资利率以及返利等情况,中欧温顿公司出具的将投资人所投资金匹配给贷款人的情况、还款风险披露情况等。

16、中欧温顿北京公司出具的投资人员及金额名单证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投资人数、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时间、合同编号以及业务归属人情况等,由被告人李莎莎提供。

17、中欧温顿公司及中欧温顿北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明:中欧温顿公司2012年7月20日开业,法定代表人陈×,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中欧温顿北京公司2013年4月12日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18、中欧温顿公司宣传材料、信用等级证书、企业团体会员证书及天津OTC会员证等材料证明:中欧温顿公司简介、公司资质、投资模式及投资案例等情况。

19、员工花名册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中欧温顿公司各部门人员分布情况;两套房产的房主、位置、面积及抵押情况,其中一份显示抵押给郑×,均由被告人李德×提供。

20、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欧温顿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表及冻结回执证明:中欧温顿公司在汇付天下的账户(账户号:×××;×××)收入及支出交易明细情况,包括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息时间、金额等情况。其中,账户于2013年12月19日向李×2的工行银行账户(卡号:×××)分14笔转汇399万元;2014年1月10日分17笔转汇494.5万元;向羊×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汇100余笔。账户×××、×××内余额均已冻结。

21、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明细单及冻结通知书等证明:中欧温顿公司农行账户×××的收入与支出交易明细情况,2014年2月25日账户余额已冻结。

22、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明:李×2名下账户×××(卡号:×××)2013年12月17日开户,2014年1月27日自李×1工商银行账户×××(卡号:×××)转账162万元,余额已冻结。

23、冻结单、投保单及情况说明证明:客户李×1于2013年9月1日在渣打银行华贸支行开立账户,从9月13日陆续由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汇入15笔共计人民币960余万元,购买两笔保险共计960余万元,保险单现已被冻结。

24、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出具的财产查询结果单及冻结书证明:被告人肖文瑞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莎莎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娟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等均已被冻结。

2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从黄×1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内白色拉杆箱内起获现金人民币330万元并扣押。

26、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情况证明:徐×名下建行、工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的账户情况;黄×2等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情况;深圳市×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情况及账户查询情况。

(三)鉴定意见

27、北京京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报案人数900余人,报案金额3.8亿余元;中欧温顿公司农行账户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去向有四个,转款共计129笔,转出金额3.38亿元,具体:转入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38笔,1.256亿余元;转入深圳市×实业发展公司44笔,金额1.038亿余元;转入深圳市×食品有限公司37笔,金额1.015亿余元;转入深圳市×数码电子有限公司10笔,金额0.0729亿余元。

28、中欧温顿公司企业档案复印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鉴定书证明:中欧温顿公司申请、设立及登记等情况;公司档案资料中法人代表“陈×”的签字,不是陈×本人的签字。

(四)被告人供述

29、被告人肖文瑞供述:2012年11月我到中欧温顿公司任销售部门的团队经理,2014年1月10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日常工作,我主要负责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就是负责招客户(出借人)的。市场部经理是周良,主要负责找超市、社区等开展公开招收客户活动的场地;策划部经理是李娟,主要负责策划并制作公司的宣传单、横幅、公司的网站;客服部经理是李莎莎,主要负责公司与客户签合同、保管合同、收取客户交的钱款、公司运营资金的结算以及给客户进行返款;人事部经理李德×,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后勤采购;财务部的经理叫羊×,我没见过这个人,是李×告诉我的,公司财务部门上班的就只有一个出纳,叫刘×1,负责公司钱款的支出。

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贷款部找到借款人,借款人要向公司出示其抵押的房产及相关手续,公司将钱借给借款人形成债权,我们通过公开招揽的方式找到出借人,出借人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上,公司再进行债权匹配,后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公司对出借人进行返利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叫“单季盈”,最低投资10万元,三个月返固定利息2%;第二种返利模式叫“双季盈”,最低投资额10万元,六个月返固定利息5%;第三种叫“月月盈”,最低投资额10万元,12个月返固定利息12%。月月盈的模式中,投资100万元以上12个月返固定利息13%。投资300万元以上12个月返固定利息14%;第四种叫“复利盈”,最低投资额10万元,12个月返固定利息13%。复利盈的模式中,投资100万以上12个月返固定利息14%,投资300万元以上12个月返固定利息15%。公司就是挣借款人放款的利息与给付出借人借款的利息之间的差额。我问过李×公司的借款人数,李×说你们就专心做吧,公司现在有四五亿债权呢,我就见过10个左右借款人的债务证明,每个也就大概二、三百万。公司借款人的真实性不清楚。

公司招揽出借人的方式就是我们部门员工拿着公司的宣传单,在超市、社区或者其他的公开会所,以打横幅、摆咨询台、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招揽客户。员工根据宣传册上的内容向客户公开宣传,介绍公司背景及返利情况,会公开向出借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如果有客户愿意投资,由员工带领到公司办公室,客服部门人员拿着POS机和合同与客户签约,签约后我们会向客户提供收款确认书。出借客户的投资到期了,李莎莎的客服部门跟客户联系,如果客户继续投就直接把资金投进去,如果客户不做了,李莎莎就会给客户结算,再通知刘×1从公司账户通过汇付天下第三方交易平台把钱打给客户。公司收的资金都是李×掌控。公司是否经过金融部门许可我不清楚。我的每月工资15000元,我的部门每做成一笔投资业务,我就能挣投资额的0.2%-0.4%,我在公司投资了20万元集合理财项目。2014年2月13日左右,王杰给我说有客户急需钱要撤回投资,经我、李莎莎、李德×同意,按照合同规定办的退款,我们所有人不得任何好处。民警电话约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将我抓获。经辨认,肖文瑞辨认指出徐×就是中欧温顿公司公司总经理李×。

30、被告人李莎莎供述:我是通过网上招聘来的公司。中欧温顿公司是2012年7月开始在朝阳区经营的。公司总经理是李×,副总是肖文瑞,销售部有100多人,销售二部是肖文瑞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我听他说羊×是财务总监,但没见过这个人来公司上班。公司主要经营债权性质理财和私募基金,就是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然后将他们的存款借给需要用钱的人,我们给他们8%-16%的利息,也就是现在社会上说的P2P,公司是否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我不知道。公司通过互联网网站、电话通知、推介会、传单、宣传册、横幅、标语、宣传画、口口相传向出借人进行宣传。销售部也卖基金,共发过三期基金,但是基金的具体操盘都是李×负责,由销售部负责销售,净值每个月初李×告诉我,我再通知各部门经理,再通知客户看净值。

我负责客服部,日常工作是审核合同、整理客户资料、整理客户派息明细表、审核债权列表。债权列表由我部门制作,部门员工根据投资金额将钱随机分配给李×提供的借款人,分配比例没有具体分配方法,李×说只要把投资额的总数与出借金额做成一样的就成,分配好之后员工把表给我,我审核以后加盖公司公章。借款人是李×提供的,每个月会给我提供十几个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等,李×说是真实的。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到期了,李×会直接给我新的借款人再去进行匹配,如果出借人的借款期限到了,如果有新的出借人我就去匹配,没有出借人了我就等销售部找到新的出借人投资再匹配。我部门每个月给客户寄一份债权列表,表上有债权人和投资人的信息,盖我们公司的公章,还有羊×(财务总监)、陈×(法人)或郑×(股东)的人名章,这三个人我都没见过,羊×和陈×的人名章李×给我让我盖的,郑×的名字也是李×让我签的名。我还负责统计客户的返利金额,投资客户在我这里有具体名单,每个月我会根据投资人投资的产品确定返息,并与投资到期客户联系确定是否返还本金,做好的返款表格经李×确认后,再通过汇付天下的数据支付平台支付给客户。投资人交投资款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刷公司pos机,然后通过汇付天下进入公司的农业银行英家坟支行账户内;第二种是客户转账,也是到上述账户内;第三种是客户交现金,现金我收到后交给李×,后来刘×1负责收现金也交给李×。公司的钱如何借出去的我不清楚,李×跟我说是房屋抵押贷款,我没见过抵押凭证。我从2012年12月接手后有1500人次在我公司投资,共4亿元左右。我们公司吸收客户的投资,有三千万用于日常开销,剩下的钱我不知道去向。我每个月工资1万元左右,没有提成,但是通过我推荐人来我公司投资有两万元左右的提成。

31、被告人周良供述:我是2012年10月18日,通过应聘到我公司工作,是市场部的负责人,部门一共三个人,我是部门经理。我部门负责的主要是两块,一是本公司为了宣传业务,派销售部的员工到超市或商场发宣传材料,场地由我市场部联系,租赁下来后销售部员工到租赁的场地发放公司的宣传材料招揽客户,客户再通过销售部门选择产品、签订合同;第二块是我单位的投资客户很多,单位经常会组织客户到酒店用餐,用餐的酒店由我部门安排。从2013年1月开始,我基本工资是一万每月,绩效工资或奖金每月2000至5000元不等,总共获得10万元左右。工资由行政人事部李德×负责计算和审核,由财务刘×1负责打钱。公司的总经理是李×,一切事务都听他的安排,刚入职时李×讲公司是将民间借贷转化为公司行为,由公司帮助找投资人和贷款人,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公司贷款部放贷形成债权,理财机构负责拉客户投资,进行债权转让,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公司经营的理财产品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金融部门审批。客户投的资由李×掌控,我没有见过公司的贷款人。2014年2月19日公司开大会时,李德×说最近大家联系不上李×,前一天李×给她发了邮件说要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李德×让大家别着急。

32、被告人李娟供述:我是2012年7、8月份经李×面试到这个公司的,公司也是这个时间开始经营的,刚到这个公司时,我在公司企划部做文员,做一些文案设计处理。到2012年底时,公司李×任命我当企划部的经理,企划部还有两名员工,做一些公司介绍和宣传工作,主要内容就是公司的介绍和公司经营两个理财产品宣传,包括宣传册、产品的宣传单、公司网站、宣传横幅的制作。宣传单及宣传册的内容就是公司背景、公司高管、产品返利的内容,具体由我和李×商定产品策划方案,经过他同意,我再把这些宣传文件推到公司网站或印刷出来做宣传使用。宣传公司资质的内容是李×给我资料,我整理设计宣传,真实性无法考证,我也不敢问李×。公司的网站是我公司通过第三方建的网站,网站内容的更新维护由我们企划部负责。公司的网站也是公司背景、公司高管、产品返利的介绍。出借人的投资项目的内容在公司网站上有录入储存,是客服部进行录入的,统计结算也是客服部完成。公司经营的理财产品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审批,债权转让人是陈×和羊×,我没见过,也不知道贷款人抵押物是否真的抵押,李×说公司只做房产抵押的贷款,我看见过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听李莎莎说公司吸收资金将近4亿元。中欧温顿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中欧温顿公司的分公司,我们都以中欧温顿公司开展业务。我月工资8000元,还有每月绩效奖金2000至1万元不等,总共获得10万元左右。经侦队民警电话约我到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我抓获。

33、被告人李德×供述:我是2012年4月到中欧温顿北京公司工作,负责招聘员工,当时公司有二三十人,同年11月份我任公司行政主管,主要负责行政人事全面工作,包括招聘员工、员工工资、提成审核、员工社保、办公日常开销。2013年3月公司搬到朝阳区建国路海航大厦7层办公司,公司员工上升至190余人。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李×,公司做债权性质理财即P2P和私募基金,公司经营的理财产品是否经过金融部门审批不清楚,我也没见过审批手续。公司分销售部、行政人事部、市场营销部、市场部、客服部、财务部、贷款部七个部门,销售部门分五个部门,每个部门有销售总监一名,一部叫段×、二部叫肖文瑞、三部叫殷×、五部叫周×,还有一个分部由韩×负责;行政人事部经理是我,市场营销部经理李娟,市场部经理是周良,客服部经理是李莎莎,财务部出纳是刘×1,贷款部经理是汤×。我们部门只做员工守则之类的培训,具体业务方面由销售部负责,公司的钱由出纳刘×1负责支出,我负责员工工资包括提成、社保、办公室日常开支的支出审批,我把这些支出做完后报给李×,李×同意后由刘×1打钱。公司有贷款部,但李×不让我们与贷款部联系。我是根据客服部每个月发给我的员工业绩做员工的提成,业绩都是客服部统计好了发给我的。据我所知公司有一千多个客户。在2014年2月中旬,经肖文瑞和李莎莎共同决定,将一个大户的投资本金和利息都返还了。

34、被告人刘×1供述:我是于2013年5月2日通过智联招聘应聘到中欧温顿公司出纳职位,是李德×给我复试的,录用后在人事行政部做出纳。公司的业务是投资理财、基金,公司有四种理财产品,还有一种基金,这些理财产品是否经过金融部门审批我不清楚,客户投钱最少的5万元,多的有几千万的。前期我负责管理出差报销、人员费用及公司开支,2013年9月以后投资人交的现金由我收(此前是李莎莎收),从2013年12月9日公司总经理李×将汇付天下公司的账户交给我管理,该账户主要是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客户返利以及客户投资的本金,通过我给客户返息的大概有800多人。公司员工的工资表由我制作,之后交给李德×来审核,客户的返利明细表是由李莎莎来制作后交给我进行发放,之后我通过网银向各个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发放。客户交款的方式有三种,转账、刷卡、现金。刷卡的账户是农行英家坟支行,是公司名下,公司的POS机由客服部管理的。现金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客服部直接收取再转交给我,二是由业务员带着投资人直接到我这里来交投资款,公司每次收完钱是由客服部给客户开收款确认书,我负责收的现金大约200多万。每次我收完投资人的现金后交给李×,没有手续,他也不给我收条。我负责出纳时,贷款部没有用过我公司账户内的钱。我这里只有公司财务章和人名章。2014年2月20日左右,我曾支付过一笔4000万左右用于客户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通知我去公安局,我就去了。

(五)其他材料

3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民警于2014年2月27日扣押李莎莎持有的中欧温顿公司印章1个、财务专用章1个、张×身份证1张、陈×身份证1张、笔记本电脑1台等,现均扣押在案;扣押的企业宣传材料9份、企业宣传册8份等,均已附预审卷。

3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据收集到的信息,并用公司员工提供的李×在公司开会时的照片进行比对,又经过公司员工对徐×照片进行辨认,确定李×与徐×是同一人。

37、讯问、监控录像及电子账光盘等证明:讯问各被告人的情况;李×1办理保险的现场情况;中欧温顿公司通过汇付天下先给公司员工发工资、奖励及提成等情况;向投资人返息、返本等情况。

38、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2014年2月27日田×等人到经侦大队报案。2014年3月19日11时许,民警将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约至经侦大队;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周良之辩护人所提的“周良参与吸收存款的数额应限于公司通过商场超市活动吸收存款的数额”的意见,经查,通过商场、超市等吸引投资人是公司吸纳投资人最主要的方式,市场部不仅负责联系商场、超市等而外,还负责联系酒店用于组织投资人就餐等活动,上述活动不仅能直接吸引投资人投资,而且吸引的投资人还能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进一步吸引投资,可见,市场部的运行是公司得以吸收公众资金的重要环节,周良协助公司吸收的存款金额并不限于通过商场、超市招揽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因此,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文瑞亲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20万元、李莎莎亲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周良亲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李娟亲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李德×退缴的人民币2.5万元及被告人刘×1退缴的人民币3.1万元,现均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文瑞、周良、李娟、李德×之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的公司系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即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不存在合法的经营行为,系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的公司,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要求,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肖文瑞、李莎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良、李娟、李德×、刘×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尚能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周良、李娟、李德×、刘×1系从犯;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亲属及李德×、刘×1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综上,本院依法对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所犯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连同在案钱款发还各投资人。在案之物一并处理。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李娟、李德×、刘×1之辩护人所提三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目前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通缉,但三人揭发的徐×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要系通过六被告人等人具体实施,当属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范畴,不应认定为立功情节,因此,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莎莎之辩护人所提李莎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莎莎身为客服部经理,不仅负责签订合同、收取款项,而且还负责债权匹配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周良、李娟、李德×、刘×1之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巨大,均达3亿余元,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已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且造成的社会矛盾难以化解,对四被告人均不予减轻处罚,且均不予宣告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文瑞、李莎莎、周良、李娟、李德×、刘×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文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莎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清单后附)。

八、在案之中欧温顿公司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公司的账户(账号×××;×××)、中欧温顿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户号:×××)、涉案人员李×1在渣打银行的账户(账户号:×××)、涉案人员李×1在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账户(保单号:×××)、涉案人员李×2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肖文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被告人李娟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等账户内之冻结款;以及现金三百八十万八千元与笔记本电脑一台等之变价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七项内容;扣押的印章五个、人名章二个及身份证二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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