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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勇运输毒品案

 [日期:2015-10-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5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良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云高刑复字第364号


  被告人张良勇。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莉,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良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良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提讯被告人张良勇,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良勇携毒品乘坐云N16068客车由云南省芒市前往云南省保山市,12时50分许途经芒颜公安检查站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10.9克,甲基苯丙胺4.7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良勇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复核期间,张良勇辩护人提出张良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予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鉴于张良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张良勇的辩护人据以上理由请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良勇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5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良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昌荣
代理审判员  张君晶
代理审判员  邓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云高刑复字第364号


  被告人张良勇。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莉,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良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良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提讯被告人张良勇,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良勇携毒品乘坐云N16068客车由云南省芒市前往云南省保山市,12时50分许途经芒颜公安检查站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10.9克,甲基苯丙胺4.7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良勇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复核期间,张良勇辩护人提出张良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而予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鉴于张良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张良勇的辩护人据以上理由请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良勇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5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良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昌荣
代理审判员  张君晶
代理审判员  邓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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