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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侵占罪

 [日期:2017-03-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1
核心提示: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侵占罪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侵占罪

    (一)概念与特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1.普通侵占。普通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l)本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不是一般意义的他人财物,而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当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与盗窃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含义相同,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这种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因此,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持有或者保管着某种财物,即使在民法上不认为是占有,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但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侵占,是指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按协议与要求退还给他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正因为如此,侵占罪的行为没有侵犯财物的占有,只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侵占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成立犯罪。

    “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相同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首先,就现金以外的财物而言。倘若行为人已经非法占为己有,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时,就充分表明他拒不退还。反之,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已有”。而且,当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时,就已经表明他“拒不退还”。当然,行为人没有以所有人自居处分财产,仍然保管着财物时,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未要求归还,即使超过了归还期限,也难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已有”,因而不宜认定为侵占罪。但如果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归还而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处分,也表明其“非法占为已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已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已有”的一种补充说明。其次,就现金而言。由于现金只要转移占有便转移所有,所以.乙将现金委托给甲管理时,即使甲使用了该现金,也因为不属于“他人财物”而不直接成立委托物侵占;只有当乙要求甲退还而甲不退还时,才能认定为委托物侵占。在这种情况下,“拒不退还”似乎与“非法占为己有”相并列,其实也不尽然。因为当乙向甲索要现金,甲如数归还时,根本无法认定甲已经“非法占为已有”;只确当甲拒不退还时,才能认定“非法占为已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已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已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    .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侵占脱离占有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民法上的遗失物,也属于刑法上的遗忘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

    (二)认定

    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仅成立侵占罪。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已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财产,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应将侵占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而应仅认定为侵占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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