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如何定罪处罚
(一)概念与特征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满l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出卖为目的,通常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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