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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侮辱罪

 [日期:2017-03-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2
核心提示: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侮辱罪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析侮辱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1)必须有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强行扒光妇女衣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人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即用动作表示出对他人轻蔑的价值判断,如和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四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二)认定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主权;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要求情节严重,后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出于报复等心理对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犯其性的自主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如甲出于报复当众或者在非公共场所强行脱掉妇女乙衣裤的行为),是对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侵犯,也是对妇女名誉的侵犯,但针对妇女而言,性自主权这一权益性质重于其他方面的名誉,于是刑法对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换言之,除强奸罪之外,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行为。据此,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将上述甲的行为认定为侮辱罪,则存在疑问。与单纯侵犯名誉的侮辱罪相比,甲的行为更为严重地侵害了乙的性自主权与性羞耻心,仅以侮辱罪论处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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