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处罚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次,必须有收买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代价,将妇女、儿童买归自己占有或支配。收买的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买回,因此不同于收养。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成立本罪不要求以出卖为巨的;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则威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船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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