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何界限
在杀人故意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伤害故意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例如,行为人持枪瞄准被害人心脏开枪的,无论行为人怎样否认其杀人故意,司法机关都会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反之,行为人使用木棒,在完全可以打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的场合,却选择打击被害人背部、腿部的,即使他承认有杀人故意,司法机关也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以,应当坚持犯罪构成的原理,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的还是随手取得的?(2)打击的部位是哪里?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什么部位就打击什么部位?(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实施了抢救?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索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此外,对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凡明显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沦处;凡明显具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有些案件确实难以区分,意见分歧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较轻的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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