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西街御泉大酒店大厅卫生间门口,卖给吸毒人员刘兵100元冰毒和麻古。当晚,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三园路“馨乐网吧”门前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物质若干。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215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红色药丸2粒,净重共计0.188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毒品移交清单、手机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0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海 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玉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郴州市西街御泉大酒店大厅卫生间门口,卖给吸毒人员刘兵100元冰毒和麻古。当晚,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三园路“馨乐网吧”门前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物质若干。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215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红色药丸2粒,净重共计0.188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毒品移交清单、手机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0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海 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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