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智伟,绰号:毛毛,农民。2008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徐智伟多次在开化县马金镇自己家中、马金镇华城宾馆201房间、马金镇依露宾馆401房间等地容留洪某、姚某乙等人吸食冰毒,分述如下:
1、2013年8、9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洪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时隔二十多天的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再次容留洪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13年10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洪某、姚某甲、姚某乙在其开的华城宾馆201房间吸食冰毒。
4、时隔十几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洪某在其开的华城宾馆201房间吸食冰毒。
5、2013年8、9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在其开的依露宾馆401房间吸食冰毒。
6、2013年9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7、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及徐智伟两个朋友在其开的依露宾馆401房间吸食冰毒。
8、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9、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在其开的华城宾馆201房间吸食冰毒。
10、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乙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11、2013年10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智伟容留姚某甲、姚某乙、江某在其开的华城宾馆201房间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智伟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徐智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智伟的供述,书证抓获经过、旅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汪某、姚某甲、江某、洪某、姚某乙、华某、徐某、朱某等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智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多人多次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智伟系累犯,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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