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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一克如何处罚

 [日期:2015-10-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德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丁村“蓝带啤酒演艺广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符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某身上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1.15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德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1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丁村“蓝带啤酒演艺广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符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某身上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1.15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东山派出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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