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容留他人吸毒案有违法记录是否从重处罚

 [日期:2015-10-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赌博,2008年7月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2009年3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2011年5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8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2014年9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二百元。因吸毒,2014年10月2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海宁市盐官镇解放街其租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违法记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赌博,2008年7月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2009年3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2011年5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8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2014年9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二百元。因吸毒,2014年10月2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海宁市盐官镇解放街其租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违法记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