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盗窃罪三档法定刑对应三个犯罪构成:基本构成(数额较大),一级加重构成(数额巨大),二级加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这与“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起草的审判长陈学勇去年曾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同种犯罪部分未遂的定罪处罚问题探讨》为题发表文章,提出对数额型财产犯罪案件部分未遂的处罚的一般原则是: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个人理解这一同种犯罪案件部分未遂的处罚原则对所有侵财类犯罪都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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