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清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区分: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两者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结果,行为人事先不一定具有明知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因为这些均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至于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例如为报复、奸情、恋爱、婚姻、日常琐事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地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这种流氓动机产生于行为人是非颠倒,荣辱观念混淆,逞强好胜,穷极无聊的变态心理活动。
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故意伤害罪多数是通过犯罪人的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如积极参与殴斗、寻找凶器,想方设法加害对方,或者利用刀刺、棍棒击、石头砸及其他暴力手段。但有的伤害案件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饲养的狗咬伤过路人,主人在旁视而不见,不加制止,导致狗咬伤人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就是不作为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种。由于故意伤害的程度如何,特别是能否构成重伤,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刑法》第九十五条专门对重伤作出原则规定,即“本法所称重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是区分重伤还是轻伤的法律依据。寻衅滋事罪是从1997《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1997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正是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继承和修正。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况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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