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办法
新刑诉法实施前本人经手某案涉及出资者和主要实施者,出资者吸食毒品,据两嫌疑人诉说,其被连续吊着拷问,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部分不真实。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最终认定,两人系共同参与毒品交易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相当,实施者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系毒品运输、贩卖行为的实施者,上述两种行为均是整个犯罪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且他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显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不宜认定为从犯。其随身查获的毒品作为样品欲出售,应当计入犯罪数量。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第二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大部分律师的困惑:
1.如何判断“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2.如何开展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
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申请,如被告人被刑讯身体有多处外伤的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公安机关对该外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侦查人员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变相逼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如采取疲劳审讯、肉体和精神折磨等方法。此时必须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方法1.从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入手进行判断
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如被告人提:因为被网上追逃而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异地公安机关在不负责侦办案件的情况下第一次讯问被告人的,通常可以排除公安机关采取了非法方法。如讯问持续时间长而笔录内容简短、讯问时间在深夜等情形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讯问地点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如有罪供述发生在提出看守所外期间的,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讯问笔录中供述细节与其他证据具有不寻常的高度吻合,或者细节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由不吻合到吻合等情形应当予以注意;作为辩护人一定要安慰被告人具实说出真实被逼供的情况。
2.对重大案件,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判断
由于设备、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记录习惯等原因,要求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完全一致并不现实,但是对于有经验的律师来说,这并不是特别难找漏洞的问题。
3.重点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起始时间和讯问地点是否是正式讯问室内。提讯证记载被押解出和还押起始时间,持续时间中途有没有送回看守所关押监室。
4.重点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记载讯问时长是否一致。可以要求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能否反映讯问过程。录像中能否反映被告人的健康状况。该录音录像能否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
5.对侦查机关的书面说明,可以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未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从法庭从讯问的持续时间长、讯问的地点不规范、录音录像不同步等方面入手审查,认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属于“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并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基础上,虽不能使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因为法庭可以根据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昆明肖冬至律师呕心力作,为公检法律师们奉献上很多大律师视以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绝密的操作手法,以彰显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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