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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

 [日期:2015-11-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辩护人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

 辩护人如何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

 

 

 

一、审查证据的注意事项、任务和标准

(一)注意事项

1

不遗漏任何一点指控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一定要从细节入手,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实体卷和程序卷要全部拿到手。

2

不放过任何一点纰漏或瑕疵,不放过任何一点合法性问题。

(二)任务

1

把控方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链条把它解开,变成一个开放的链条。

2

把证据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

(三)标准

《刑诉法》53条标准

定罪量刑都有证据定案证据均查证属实、综合全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证明标准的底线)。

死刑复核标准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证据瑕疵;犯罪的刑事政策。

二、辩护应用的证据原则和规则

原则、规则名称

规则应用

证据裁判原则(帝王原则)

适用死刑的毒品案件的辩护要把该原则与《刑法》48条组合运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

公检法通常关注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忽略案件的来源或相关性,这也是传统的有罪推定的来源。而律师则应重点关注相关性问题。

口供补强原则

《刑诉法》53条第1款“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不能定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针对毒品案件或职务犯罪案件是例外,根据口供可以定罪。因为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取证相对困难。适用的前提是:1、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排除刑讯、诱供、逼供的可能性;2、供述的各被告人之间羁押时相对隔离。

最佳证据规则

物证、书证通常要提供原物、原件,确实没有原物原件的情况下,与照片、复印件比对无误的,照片、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不仅关注刑讯逼供;2、还应关注技术侦查,尤其是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惑、数量诱惑。

自白任意规则

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

意见排除规则

证人证言的猜测性、评论性或意见性不得定为案件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

在庭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

三、阅卷方法: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按排列顺序审查三性)。

四、质证方法

(一)“向上看”:证据的来源、出处。

审查的证据

辩点

依据或理由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抓获说明、到案说明、破获案件说明中案件来源一般表述为“群众举报”;2、有没有当场出示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若没有,如果物证、书证出现这样的问题,法官会慎重,有机会把证据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

1、不符合生活经验与常理,这里有特请问题,大部分存在诱惑侦查或技术侦查;2、例外:紧急情况下拘留、逮捕可以时可以不要搜查证(但应事后补齐手续)。

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审查见证人身份问题,涉及证据的中立性、公正性问题。

1、公安扣押决定书、扣押手续大部分是后补的,这不是瑕疵,而是违法,物证取证来源问题是无法补正的,不可做合理说明;2、《刑诉法》67条三种人不得作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

 

审查的证据

辩点

依据或理由

毒品的收缴(扣押、保管、封装、送检的链条是否形成一个整体)

1、扣押、收缴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收缴毒品之后是否交专人管理或入库,如上午扣押,下午送检,中间保管期间就可能出现证据被污染和改变;3、扣押后是否按物证的封装要求来进行,公安部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是否有封存笔录。

1、《刑诉法》69条;2、《公安机关禁毒警察执行行为规范》;3、《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管理规定》:取证时要当场扣押、当场封存、当场提取,具备条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和照相。

国外的取证及扣押

是否进行了证据转化。

要有司法协助协议,否则即使有真实性,也没有合法性。

公安类检验、鉴定:1、司法鉴定意见书(同一性认定,如毒品检验报告,取材、鉴定同一人);2、检验报告书(同种类或同种属鉴定,取材、鉴定非同一人);3、检测意见书

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及机构的资质。

1、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决定》3条规定:鉴定机关要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公告,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及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备案并公告。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3、《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4、《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称、量具

1、有无检验合格证明,量具是否经过强制认证;2、是否使用已经强制认证的现场量具;3、关注随卷是否有读数为0的照片;4、称量前是否有让嫌疑人、见证人对空称的读数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净重、毛重称量的笔录或同步录音、录像。

1、《计量法》;2、《刑诉法》139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检材

1、提取;2送检:(1)送检前毒品被封存的地方;(2)送检人员与提取人员有没有办交接清单或对比清单,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3)送检人员必须2人;3、检验使用的方法:(1)外标法、内标法;(2)GC-MX、HPLX_MX。4、是否进行两次检验,两次的质量是否一致。

1、GB2828-87;2、《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3、GB29636-2013。

(二)“向下看”:证据三性、证明性、可信度、原因力、证明对象等。

审查的证据

辩点

依据或理由

言词证据

1、同案被告之间是否互相推脱责任;2、横向、纵向两条线比较;3、数量、质量上对比。

1、同一被告在没有非法取证情形下,供述出现不一致是差异性矛盾,不是根本矛盾,量刑时若没有物证,应就低不就高;2、言词反复的,这可能是案件的突破口。

同案被告言词证据(同案被告不等于共同犯罪)

被告供述同案上线住处、联络地点、协助抓获上线的构成立功。

1、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

1、申请法、检调阅鉴定人内档;2、有必要的申请鉴定人出庭;3、没有必要按《刑诉法》84、85条与死刑意见规定一一比对。

1、《刑诉法》84、85条;

2、死刑意见规定。

检查笔录

1、有无手续;2、有无持有人、见证人签字;3、侦查人员是否签字;4、记载的颜色、数量、包装形式是否一致。

 

称量笔录

1、净重、毛重;2、封存时是否符合物证的封装、通用标签要求;3、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污染和改变;4、外包装的描述与现场的扣押笔录进行同一性比对。

 

同步录音录像

1、是否存在诱供、骗供;2、取证地点是否违法;3、取证时间和笔录是否不一样。

 

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惑、数量诱惑)

1、是否未立案先侦查;2、诱惑侦查不能以“控制下交付认定为不能犯未遂”为辩点;3、犯意诱惑的可以做无罪辩护;4、不能排除数量诱惑的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有挽回可能。

1、《刑诉法》148条;2、违法的侦查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的来源是非法的;3、《刑诉法》151条:不得诱使他人犯罪;4、大连会议纪要。

证据可信度

对所有证据进行怀疑。

不管多大案件,它的证据及证明体系都不完整。

(三)“向内看”: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纵向组合

适用于单项项目,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陈述。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在不同时间所供言词前后对照,能否相互印证。

横向组合

不同种类的证据或不同诉讼参与人的言词证据能否相互印证:1、被告自己口供之间的是否相互印证;2、被告口供与同案被告之间的是否相互印证;3、同案被告之间的是否相互印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相互印证;5、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纵横立体证据网络

1、主客观是否相互印证1)、证人、被害人、被告人供述辩解是否相互印证;(2)、书、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等是否是否相互印证2、主要、次要证据是否相互印证3、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五、其它问题

(一)法庭上如何应对公诉意见

1、本质是法庭辩论,关键是举证、质证。

2、应对技巧

技巧一

常规性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证据本身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证据合法性不涉及证据的内容。

技巧二

如果存在非法证据的,1、如实做好会见笔录;2、交待犯罪嫌疑人如实把向律师陈述的事实再向公诉机关工作人员讲述一遍,并说明不是律师让其改变口供,且律师没有诱供或让其作虚假供述;3、庭前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时再提出这个问题。

技巧三

六部委规定第24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它证据材料,否则检察官可能违反《检察官组织法》、《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但应慎重使用)。

(二)、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方法

1

申请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当庭对质。

2

根据《《刑诉法》192条就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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