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扣押毒品数量和上缴毒品数量一致,那么检材从怎么得来的?显然,本案中由于检材来源不明,导致毒品检验报告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降格处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甚至是更低的刑罚。
扣押毒品数量和上缴毒品数量一致,那么检材从怎么得来的?
最近碰到一个案例,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河北某公安机关接到情报,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开小轿车运输毒品,于是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卡公开查缉,抓获两个犯罪嫌疑人,在轿车后备箱挡获毒品疑似物五包,经称量为2150克。
按照《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扣押的毒品要入库保管并上缴,最终上缴的毒品克数仍然为2150克。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检材从哪里来?
按照规定,检材要从扣押的毒品中提取,并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因此上缴的毒品肯定要比扣押的毒品数量少,然而本案中扣押毒品数量和上缴毒品数量一致,难道公安搞错了吗?如果是这样,公安机关岂不是拿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当儿戏?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显然,本案中由于检材来源不明,导致毒品检验报告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降格处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甚至是更低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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