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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规则在故意杀人罪中的运用

 [日期:2015-10-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案例:

    某日晚上,某市发生一起杀死母子两人的特大凶杀案件。死者齐某,女,30岁,其子陆某,7岁,均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发现死者并报案的是齐某的丈夫陆某。侦查人员经过多日侦查,发现齐某的丈夫陆某嫌疑最大。在对陆某的审讯中,陆某在政策的感召下,供认:他讨厌妻子同单位的男同事陈某来往过密,曾多次向她提出离婚,她时而同意时而拒绝,激起了他杀妻的念头。于是就将妻子杀死,可是杀妻时让儿子看见了,为了保自己,也把儿子杀了。但是后来在法庭审理中,陆某翻供了,说那天他刚到楼梯口,就看见陈某慌慌张张跑出来,他进家门之后就看见妻儿都死了,才报案的。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 、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我国限制口供的证明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口供补强规则。所以,本案的审判人员不能完全相信陆某的供词,而应该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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