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关于2009年2月25日对陈灼昊的审讯笔录的证据采信问题。该次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入所手续前在看守所审讯室审讯陈灼昊而制作,且审讯时间与办理入所身体检查及财物保管时间上出现重叠。鉴于该次审讯行为有违看守所条例,审讯地点及程序均不合法。因此,该次讯问笔录不予采信。”[19] 在吴坤弟贩卖毒品、吴爽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吴坤弟的第三次笔录供述开头记录的时间是29日,但是签名的时间是28日,法院认定:“针对吴坤弟的第三次讯问笔录,确实存在辩护人提到的记录时间和被告人签名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由于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告人对该笔录交代的情况亦予以否认,该证据没能补正,故合议庭不采用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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