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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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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