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全国 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

  “案件破不了,诉不了,判不了,那就只有一个选择:疑罪从无。”

  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庭审实质化、去形式化,将是刑事审判下一阶段最显著的变革: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重要证人应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谈及未来要让庭审实质化、不走过场,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几次脱稿谈到了薄熙来案。

  死刑案件必须零差错,要用最高、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要经得起法律检验。未来死刑复核阶段法院将为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杀人要越少越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这句讲话让多位聆听者印象深刻。2013年10月14日,一个可能影响未来中国刑事审判走向的重要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悄然举行。

  上半年的冤假错案,下半年的刘志军案、王书金案、曾成杰案、薄熙来案和夏俊峰案,2013年密集的法律事件,把中国法院推向了一次比一次高的风口浪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观察最高法院对当前和未来刑事审判做出怎样的反应,甚或改变,显得更有意味。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会议有三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包括院长周强在内的三位最高法院高层讲话,向全系统强化无罪推定、疑案从无、审判居中的法治原则;二是就死刑案件的审理和死刑适用问题统一认识;三是下发了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向法院系统征求意见,如果这份文件顺利通过,将成为未来几年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的最新依据。

  来自刑法学界的七位学者应邀参加会议,接受采访的三位教授对会议给予非常高的评价,他们认可了官方报道中“里程碑意义”的表述。但他们同时谨慎地表示,新精神能否在接下来的法院审判中得到执行,仍需观察时日再作评价。况且,公安和检察院是否也能达成这样的观念共识,也是成败关键。

  坚决选择疑罪从无

  换届之后的法院2013年纠正了多起蒙冤十年以上的错案,社会反响强烈。2013年5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反思文章,言辞尖锐抨击司法现状,强调疑罪从无,勉励法官坚持原则,坚守公正。此次“六刑会”召开之际,沈又在《中国法学》杂志发表文章《论疑罪从无》,再度引起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和另一位与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告诉记者,这次会议中反复表达的疑罪从无的诸多内容,与上述沈德咏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文章相互呼应。沈在文章中说,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保障的要求,落实宪法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就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疑罪从无的规则,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都是疑罪从有思想在作祟,必须坚决予以摒弃,否则等待我们的必将是一桩又一桩让法律人感到耻辱的冤假错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也参加了此次会议,他的体会是,说到刑事审判最让公众关切的还是冤假错案,这几年连续披露的错案对司法公信力有很大杀伤。何家弘在会议上能否感受到法院领导的压力,冤错案已经让他们认识到不改不行了。让他略感惊喜的是,在分组发言中,他发现各位法院院长的观念转变非常明显,一些理解甚至比学者还要深刻,这和十多年前大有不同,何家弘说,那时候学者提到疑罪从无这类观念时,法院普遍感觉难以接受。

  陈光中说,1996年刑诉法就提出了疑罪从无,但就是贯彻不下去,就是在贯彻里打了折扣,说到底还是怕放纵犯罪。最高法院此次向法官们阐明,不枉不纵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有时候有的案件就是破不了,诉不了,判不了,那就只有一个选择:疑罪从无。

  在讲话中,沈德咏用两个“坚决”来要求各级法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83岁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一直不遗余力倡导深层的司法改革,这一届法院高层能有这么清晰的表达让他颇受鼓舞,“很多东西从学者口里讲出来不难,但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嘴里讲出来,那么鲜明,那么坚决,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薄熙来案的庭审价值

  在此次“六刑会”上,一些热点案件没有被公开讨论,但在谈及未来要让庭审实质化、不走过场时,院长周强几次脱稿谈到了薄熙来案。一位与会专家说,可以看出来,薄熙来庭审的成功给了法院很大的启发。

  王立军坐着轮椅出庭、徐明接受薄熙来十几个连续发问,以及薄谷开来的证言视频,都是连审5天的薄熙来案中经典的庭审画面,法官的居中裁判,以及对被告人及律师辩护权利的尊重也给公众留下深刻印象。

  长久以来,中国司法的核心模式还是以公安侦查为中心,有的时候侦查案卷移送到法院,法官看卷就能搞定。何家弘曾在基层法院调研时发现,有时候开庭检察院都不来人,让法官在庭上代读起诉书,法院还会让检察院把起诉书的电子版发来,判决就直接在上面改。“公检法是一家”成为公众不信任司法的一个原因。

  让庭审实质化,更明确地说让审判成为中心,将成为刑事审判下一阶段最显著的变革。

  沈德咏在讲话中说,要认真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庭审质证特别是对质、交叉询问的作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具体的规定可能包括,如果控辩双方有较大分歧、证人证言重要的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对质和交叉询问。陈光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有不足之处,现实中很多证人还是出不了庭。如果这一条变化能顺利通过,将弥补很重要的法律缺陷。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特别提到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陈光中解释,直接言词证据简单地说,就是让相关人站在法庭上直接说话。法庭上不能凭书面材料,要直接听取证人口头证言,直接听取被告人的口头供述,直接听取被害人的口头陈述,或者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已经有鉴定意见的,如果存有争议,鉴定人应当出庭口头陈述理由。

  与会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般提中国要实行相对的直接言词原则,都不敢说100%,现在周强的报告里明确讲直接言词原则,沈德咏的文章里也有提及。

  说到被告人是否认罪,陈光中举了薄熙来的例子,他说,法庭不能害怕被告人说话,哪怕是当庭翻供,法官就是要看证据对抗,看究竟怎么判。陈光中说,法律规定如果如实陈述,可以从宽,但没有说翻案可以从重。他发现后来法院的判决里没有将薄的认罪态度作为量刑根据,这是一个好的信息。陈光中理解,从这个微妙的变化中可以解读出法院的思想在变:法庭上允许翻案,翻案是被告人的权利。

  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个被法律界称为“六刑会”的重要会议,距离上一次举行长达7年之久,这也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副院长南英就死刑问题向法院系统代表做了专门讲话。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备受关注的曾成杰案和夏俊峰案在这次会议上没有被公开提及,但对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显然是表达出了最为谨慎的态度。周强要求法院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不允许错杀一个人,即零差错。他还提到,要用最高、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来要求死刑案件。

  会议透露出一项改革,未来死刑复核阶段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一般止于一审和二审。如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没有能力委托律师,则法院不会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学者们对于这一个即将到来的变化表示认可,认为这是对死刑犯辩护权贯穿始终最完整的保护。

  死刑复核依然是最高法院承受的最聚焦的压力。这次会议也再次阐明了中国法院对于死刑适用的态度,即在保持不大起大落的稳定情况下根据整个治安形势,有条件地逐渐减少。

  何家弘教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目前学者呼吁改革,民众期盼改革,中央政法委高层和最高法院高层认知改革,这次会议给他最强烈的感受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合力已经形成。

  改革的局面似乎已经出现,但能否成为司法系统整体的观念共识,这将是另一个难题。正如沈德咏在《中国法学》的文章中称,做好刑事司法工作,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公检法机关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因为“分工负责”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更好地配合,而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相互制约,否则就没有分工的必要。院长周强更加明确地表示,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公正办案。

  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第一次:1963年12月16日至31日,要求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

  ●第二次:1978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部署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按“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纠正。1979年7月1日,刑法、刑诉法同时通过,结束新中国成立30年的“无法”历史。

  ●第三次:1981年11月9日至20日,检查总结法院执行刑法、刑诉法的情况、经验,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1983年8月,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逐步下放。

  ●第四次:1997年9月1日至6日,部署贯彻实施新刑法和新刑诉法,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斗争。此前两法首次全面大修,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刑事法律基本原则。

  ●第五次:2006年11月7日至9日,要求落实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以配合2007年最高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

  ●第六次:2013年10月14日至15日,要求推进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1997年之后刑法修正了8次,2013年又一次大修的刑诉法实施,保障人权要求达到前所未有高度。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