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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人员无合适理由拒绝出庭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日期:2015-11-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中,侦查机关于2012年4月1日下午将李飞抓获,当晚20时3分至22时19分对李飞第一次讯问;4月2日凌晨1时,办案人员将李飞带至医院进行B超、心电图、血液、双下肢外伤等检查,但检查后侦查人员并未将其送看守所羁押;4月3日,李飞被送看守所羁押后,看守所对李飞再次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结果为李飞身体健康,无外伤。庭审中,公诉机关对侦查人员讯问结束后于凌晨带李飞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原因作出说明,为查明这一原因,法院要求侦查机关对此作出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回应;法院依法通知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办案人员无合适理由拒绝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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