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中,二审法院认定:“陈灼昊于2009年3月2日和同年4月7日所作的有罪供述,对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然而两份相隔一个月零五天的笔录记录文字高度雷同,显示出侦查人员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该迹象与陈灼昊提出侦查人员教授其杀人方法和写好了笔录让其签名的控告内容相吻合。而参与审讯及记录的侦查人员在庭审作证时并不能对笔录存在的疑点作出合理解释,陈灼昊以上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不排除受到指事问供而形成的可能性。因此,该二次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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