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制造毒品未遂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制造毒品犯罪未遂的案件,在此情况下由于毒品尚未制成功或只制成一部分毒品尚未完全制成,就产生了毒品数量如何认定的问题。对制造毒品犯罪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已购入制毒原材料并已经开始制造但根本没有产出毒品。在此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制技术或方法,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并结合“木桶原则”推算能制造的毒品量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如果毒品数量大已达应当判处死刑的,除有其他严重情节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开始制造毒品并已制成一部分毒品。在此情况下应将已经制成的毒品,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量作为制造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而不能只将已经制成的毒品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在量刑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已经制成的毒品数量已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大大超过应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第二,如果已经制成的毒品尚未达到应判处死刑的标准,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才超过应当判死刑标准的,应当充分考虑是加上“未遂”的部分才达到应判处死刑标准这一特别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有其他严重情节外,原则上不可以判处死刑,即使适用死刑,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