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数量引诱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意图,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很大的毒品犯罪的情况。由于被引诱者是在引诱者的积极引诱之下才实施了数量较大或很大的犯罪,因此又可以称之为积极的诱惑侦查。数量引诱案件中被引诱者在受特情人员引诱之前便具有毒品犯罪的意图,因此其犯罪意图不是因受引诱而产生的,特情人员的引诱只是使其犯罪意图暴露而已,所以它具有合法性。在数量引诱案件中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的多少来认定,不能因为有数量引诱因素的介入而打折扣。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数量引诱案件中由于存在数量引诱的因素,被告人才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很大的毒品犯罪,所以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受引诱才实施了毒品数量达到可处死刑的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不能适用死刑;即使因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应判处死刑的,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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