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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辩护的贩卖毒品案件发回重审了
2015年5月份,我接了一个贩卖毒品案件,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法院判决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为其二审辩护。我写了刑事上诉状,也写了庭前辩护词,提交了三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等着二审法院开庭。
不过,潍坊中院少年审判庭的发过说案件发回重审了,理由是抓获了另一被告的上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本条第第三款规定,由于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为了整个案件各个被告人的量刑平衡,需要发回重审。
当事人本来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判的过重,所以才提出上诉。那么现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所以对当事人来讲是一个好的机会,这样我也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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