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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分别支付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
该案是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近年来,此类被纠正的错案较多,诸如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
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在本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
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工作值得肯定,但通过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证据行为的恣意横行、适用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人权观念的淡薄。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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