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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犯意推定

 [日期:2015-11-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陈研   阅读:0
核心提示:从本案看犯意推定。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将陈某骗至旅馆中,将自己衣服脱至仅剩一条内裤,并采用强吻、抠摸的方式对陈某进行性侵犯,这些行为实施完毕后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必定实施并完成奸淫行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目的不合常理,因此就其主观上推定为具有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故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

 

[案情]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袁伟  

20085713许,被告人袁伟以谈生意为借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泗洪县青阳镇圣马可商贸广场“快乐旅途”宾馆8210房间。进入房间后,被告人袁伟关上房门,并把自己的衣服脱至仅剩下一条内裤,趴到陈某某身上进行亲搂,遭到陈某某的拒绝,被告人袁伟仍强行亲吻陈某某数次,并将手伸进其衣服内摸捏乳房。被害人陈某某以手抓、腿踹等方式进行反抗,并用口咬住被告人的腿部不放,被告人袁伟用拳头、巴掌殴打其面部等处。被害人陈某某松口后大喊“救命”,被告人袁伟闻声松手,陈某某乘机夺门而逃。另查明,被告人袁伟于在公安机关多次审讯及法庭庭审中,对自己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审判]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袁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伟虽自动投案并在第一次供述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后来的审讯直至庭审中翻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以支持。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无奸淫陈某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在主观上否认其具有奸淫陈某的故意,但从被告人行为表现可以推定其具有奸淫陈某的故意,故构成强奸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区分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即遂)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在强奸罪未遂的情况下,两者往往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之处,如在客观上行为人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表现形式都具有强行抠摸、搂抱、接吻等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奸淫的意图。前者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性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行为,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是企图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达到性满足,具有明确的奸淫目的。

二、本案中应引入推定的方法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告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拒绝承认自己具有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从而更增加了对主观罪过认定的难度。且侦查人员也没有对被告的主观目的进行证明,但主观罪过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又是必须加以证明的要素。如何证明被告人具有奸淫的目的是一个摆在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此案被告人犯意证明中,应当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因为犯意作为人的主观心理要素,在其实施未遂或者未付诸实施的情况下,证明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应当指出,犯意的证明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不能行为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而应当将犯意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就有必要采用推定方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特定犯意之存在。

三、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除无罪推定原则中采用“推定”一词以外,在事实认定中鲜有论及推定方法的,而英美法系则在司法活动中广泛地采用推定方法。在英美法系法学理论中,推定可以分为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推定,属于司法推定中的事实推定,是指根据对某一其他事实的证明而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英国学者认为,事实的推定往往是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定是一种间接的证明方法,因此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推定的可信度。英美法系国家,推定的标准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合理联系”。“合理联系”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后所取得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经验总结,这种因果关系是事实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被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产生例外。也就是说,基于这种内在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就必定或极大可能存在。

四、运用推定方法推定被告人具有奸淫目的,犯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首先将陈某骗至旅馆中,将自己衣服脱至仅剩一条内裤,并采用强吻、抠摸的方式对陈某进行性侵犯,这些行为实施完毕后必然要向强行性交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必定实施并完成奸淫行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目的不合常理,因此就其主观上推定为具有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故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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