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后表现看强奸罪的构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案例
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辩解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系一夜情,第二天被告人陪同被害人去肯德基吃饭,并且到商场买了衣服。这些辩解理由使法官产生了合理怀疑,如果是强奸,被害人应当立即去报警,不可能同被告人去吃饭和购物。于是法官要求辩护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二人有上述行为。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去了肯德基和商场,调取了监控录像、流水单和证人证言。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被告人无罪。
法律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对强奸罪做了定义,即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对被害人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本案中,被告人宣称和被害人是一夜情,而被害人矢口否认,称被告人花言巧语欺骗她,并强迫她发生性行为。但她对事后一起去吃饭和购物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很显然,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不违背被害人意志,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属于你情我愿,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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