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暴力犯罪 >> 强奸罪 >> 文章内容

李昌奎奸杀案,舆论为何总拿药家鑫案做标准?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李昌奎奸杀案,舆论为何总拿药家鑫案做标准?

舆论拿药家鑫做标准

药家鑫案将成为横亘在全国刑事法官面前一块无法绕过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开始。

最近两周,发生在云南昭通市的李昌奎案又引发网络热议。

在本案中,被告李昌奎因乡邻纠纷引发积怨,奸杀了一名同村少女,并杀害了她三岁的弟弟。被通缉后,李昌奎走投无路,主动投案。

昭通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李昌奎上诉后,云南高院以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为死缓。

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由于药家鑫案余波未了,再加上此案情节明显比药案恶劣,人们纷纷质疑: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还有网友感慨药家鑫真冤

严格来说,云南高院的二审裁判,与政法部门近年力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相悖。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话虽如此,可是,在之前的药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药家鑫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所以,尽管他是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仍被处以极刑。

换句话说,如果捅被害人八刀已算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先奸后杀、虐杀儿童难道不是极其残忍?更重要的是,药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由最高法院核准,这也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了一审法院的量刑标准。所以,此案裁定对各级法院的示范作用,绝对不可小觑。

可以想象,从今以后,人们会把药案的裁判标准,作为评价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的底线,一旦有罪行更严重者免死,舆论都会以药案说事,逼促法院改判。长此以往,药案将成为横亘在全国刑事法官面前一块无法绕过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开始。

最高法奉行少杀慎杀

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法院20071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严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标准,死刑数量逐步下降。截至目前,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准率,比例仍然很高。这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严格把关、防止错案,当然是最高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过去,一些侦查、公诉机关对法院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多有怨言,甚至认为法院偏袒被告、立场不稳。但是,几起冤错案件接连曝光后,无论是出于尊重生命的意识,还是趋利避责的心理,政法机关内部的证据意识正逐步增强。

去年发生的赵作海案,更是直接催生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遏制重口供、轻物证的歪风,防止错判错杀,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与证据相比,死刑政策的把握更为重要。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说明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事实上,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政策上尚有回旋余地,被告人罪不至死。

比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或者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等等。这其中,有些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全凭法官的感性认知。

比如,兄弟两人合伙运输毒品,是否确有必要将两人全部处死,使作案者父母绝后?又比如,父母送子自首,表面上看,还不如被告人单独投案更有诚意,但这类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却绝对不容忽视。如果送子投案也不能免死,今后还有哪个父母会轻易规劝犯罪的儿女自首?

据笔者了解,关于上述规则,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指导意见,每年也会向下级法院集中下发一批典型案例,对何种情况下不应判处死刑进行指导。

法院只做不说弊大于利

只做不说会令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缺乏一个相对理性、稳定的预期,使死刑裁判标准无法接受民意检验。

然而,上述控制死刑的尝试,在法院内部一直处于只做不说的状态,外界只知道最高法院倡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广大刑事法官如何年节无休,加班加点,但死刑到底是如何控制的?慎杀的标准又是什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如何认定?尤其是有什么典型案例可供说明?媒体和公众却无从知晓。

这么做的好处当然是明显的,既可以避免个案被放大、炒作,引发争议,相关工作也可以只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完成,便于操作、协调。

但是,总体上看,这么做还是弊大于利。

首先,只做不说会令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缺乏一个相对理性、稳定的预期。有时,下级法院明明是在贯彻最高法院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群众却理解为司法不公、执法不严,一旦轻判,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这个时候,如果上级法院受民意挟制,动辄改判,既令下级法官寒心,也破坏既定规则。

其次,只做不说使死刑裁判标准无法接受民意检验。最高法院目前倡导的死刑政策,总体上是顺应文明发展和法治潮流的。但是,我们讲宽严相济,是指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并不是说宽容无度、宽大无边,只有适时公开死刑案例,才有助于公众讨论当前的宽严标准是否合理,哪些失之过宽,哪些又失之过严,尽管这些讨论未必专业,但对于法院准确把握公众心理,洞察判决效果,还是有很大启示。

而且,有了这种讨论。人们才会把争议的重心,放在量刑标准是否合理上,而不是受人误导,肆意揣度猫腻或黑幕的存在。

最后,只做不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如果死刑标准只有内部人掌握,很可能导致某些律师、法官以许诺争取不杀为手段,任意收取当事人费用,实则直接放入个人腰包。这些人只是根据正常标准,知道某种情况下循惯例即可免死,却借此揽财,损害司法形象。

法官面对舆论要坚持原则

及时回应,对二审为何改判,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服工作,哪怕承受舆论压力,也不轻易颠覆自己的意见。

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活动,法官必须洞察民意,但也不能一味迁就民意,更何况在某种情况下,民意是受到某些被污染的信息源所主导的。

进入微博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都以几何倍数增加,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增大。

药家鑫的行为固然恶劣,但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造谣行为,对后来形成的社会舆论,的确起到了极不好的推动作用。

今年621日,陕西省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西安交通大学与学生交流时也承认,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微博、论坛上表现出来的汹涌民意的影响。

然而,个案问题解决了,后续问题却接踵而至。

最高法院顺应民意,依法核准了对人身危险性极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的药家鑫的死刑。但是,之前形成的一套裁判逻辑,又如何自圆其说,并向下级法院交代呢?是就此放宽死刑标准,还是下不为例?如果下不为例,这次为什么又要开此先例?今后出现类似情况,难道还要破例吗?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此话粗看似乎有理,细读却值得推敲。

对法官来说,接地气、明常理当然重要,但是,司法裁判毕竟是一个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如果对公众质疑不回应,或者态度骑墙、反复无常,就会使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的生命,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我赞同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现:及时回应,对二审为何改判,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服工作,哪怕承受舆论压力,也不轻易颠覆自己的意见。

我认为,为维护司法尊严,创造一个更好的司法环境,从最高法院到各高级法院,都应有所担当,及时做好死刑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适时公开死刑典型判例,使少杀慎杀观念深入人心,不要让所有压力都让下级法院和普通法官来扛。

任法思(北京 律师)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