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等五人均因犯强奸罪获刑,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案发以来,该案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关注度之高、影响力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辩护人均选择作无罪辩护,但基于控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故从案件的裁判来看,本案的焦点是量刑问题。在事实认定上,由于五名被告人构成“二人以上轮奸”,故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档次,并且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王某外,本案其余四名被告人均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判决中,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因素,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其余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这在法律适用上符合刑法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说,这样的判决做到不枉不纵,既没有受到舆论的干涉,也未简单地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另外,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该案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却被网络和媒体铺天盖地地炒作与评论。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初期对李某某案进行报道时,并未隐去李某某的姓名,且就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进行事无巨细的报道,以吸引公众的“眼球”,这已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合法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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