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侦查人员就本案审讯过程制作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因主办人员于2013年4月调离且其电脑已报废,故该录音录像灭失。“由于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对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惯例,只是区分是否属于大要案而决定是否另行刻录光盘。该情况说明以主办人员调离、电脑报废作为录音录像资料灭失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6] 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中,“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例如:讯问李志周的同步录音录像未能提供”。[7] 在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中,“侦查机关对李飞讯问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8] 在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中,“刘晓鹏第三次供述的笔录记载讯问时长2小时19分,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刘晓鹏宣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并且,录像中反映刘晓鹏有一定疲倦表情。该录音录像不能印证刘晓鹏该次供述收集的合法性。”[9] 在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对陈灼昊的审讯进行过一次录像,却没有依照法律及公安部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制作笔录。在缺乏审讯笔录的情况下,只有一项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难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自陈灼昊被提押出仓进入审讯室起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呈现空白状态,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该次审讯的视听资料并非全程录音录像,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中提出,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前曾对其进行过恐吓,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10] 在吴坤弟贩卖毒品、吴爽运输毒品案中,法院认定:“针对吴坤弟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该资料确实没有自带的时间显示,只有讯问人员告知被告人讯问的时间,且没有将在场讯问人员的情况录入画面,由于该瑕疵未能补正,合议庭不采用该证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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