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文某于2012年2月19日被抓获,2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立案,21日因吸毒被送戒毒所行政拘留,26日被送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对于文某“双眼青紫”的事实,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2月19日晚将文某抓获带至某派出所时才发现其有伤,文自称是18日自己撞到眼部所致。将其送至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其在回答伤势原因时也称是自己所撞。“然而,关于文某自称眼部受伤系自身所致的内容,并未在任何一次讯问笔录中得到体现。”[4] 在李志周运输毒品案中,“对于能够证明取证合法的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例如: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没有记载李志周受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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