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及特情引诱之识别
【案情简介】
刘某某和王某某(绰号“老四”)、袁某某、杨某某是相识已久的毒友。2011年7、8月间,“老四”不断打电话要求刘某某去成都购买冰毒。8月上旬,刘某某行前和“老四”相约至大兴区良乡某环岛,“老四”将4.5万元毒资交与刘某某。袁某某得知刘某某即将赴川购毒后,委托刘为他也带回一些。刘与“老四”、袁相约每克价格约为300元。
2011年8月13日刘某某抵川后,通过他的小舅子郭某某以每克265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550克。嗣后,“老四”和袁某某分别向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帐号打入人民币2.9万元和6万元。
2011年8月16日晚,刘某某乘坐长途汽车从成都出发返往北京。8月18日凌晨抵达石家庄后,他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依约驾车于京石高速公路涿州服务区接上刘,二人继续往北京方向行驶。行进途中,“老四”不断催问刘某某行程进展。当刘、杨二人行至窦店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刘某某随身携带背包内起获冰毒548.55克。后郭某某、袁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公诉机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某某、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某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孙晓洋、马明楠两位女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
收到《起诉书》以后,律师注意到,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人物——“老四”居然被没有被公诉机关起诉。律师在会见刘某某时,刘谈及“老四”在整个事件中是个穿针引线的人物,他先是催刘购毒,之后提供毒资,在刘的返程途中他又多次打探。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判断“老四”极有可能是特情人员,此人存在对刘某某的“特情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在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中,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于本案是对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的一次演练,在诉讼程序上有很多尝试,因此,本案被法律界和新闻界誉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共计130余人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观摩被告人家属和各界群众旁听本案,多家国家级和北京市的新闻媒体对本案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报道。
本案在程序方面的尝试可圈可点:
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过程中,根据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线索和申请,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就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出庭作证;北京市天堂河戒毒中心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关“污点证人”出庭作证等。
作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孙晓洋等两位律师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两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有关量刑问题,律师提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本案极有可能存在的“特情引诱”。律师认为,案中“老四”极有可能是特情人员。纵观本案,“老四”存在对刘某某进行犯意引诱和犯罪数量引诱的问题。
律师指出,刘某某的供述显示,“老四”在刘去成都前曾多次给他打电话,催促其“代购”冰毒。在刘某某购毒后返京途中,“老四”又多次通过电话打探、催促。对此,“老四”与刘某某的通话记录可以佐证。因此,王某某存在对刘的犯意引诱。
关于数量引诱问题,律师指出,刘某某供述“老四”曾两次向其提供购毒资金,其中一次系现金,但侦查机关对“老四”的讯问笔录中对此并未提及。值得提及的是,“老四”和刘交接这笔现金的地点位于繁华地段(环岛),在这一地点,完全可能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但侦查机关根本没有调取相关录像。再者,“老四”向刘共提供毒资7.4万元,以每克300元计,可供购买冰毒240余克。“老四”提供的毒资无疑引诱刘某某加大了购买毒品的数量。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的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即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刘某某被查获的冰毒数量为548.55克,如无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刘将被处以很高的刑罚甚至极刑。但律师指出,由于本案极有可能存在“特情引诱”问题,因此提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此外,律师还提出,涉案毒品均被查获、收缴,没有流入社会并造成更大危害,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再者,虽然毒品犯罪的数量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但也应酌情考虑毒品纯度问题。本案中《毒品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毒品纯度经检测为70.3%,律师就毒品纯度问题提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
孙晓洋、马明楠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庭审推向了高潮。
庭审结束前,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刘某某特别表达了对辩护律师的真诚感谢。作为主辩,孙晓洋律师优异的庭上表现也赢得了现场观摩人员的交口称赞。
虽然本案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出对律师所提“特情引诱”问题辩护意见的采纳,但从量刑可见,律师的辩护意见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被告人刘某某被从轻处罚。法院认定刘某某贩卖、运输冰毒550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点评】
作为被告人刘某某主辩的孙晓洋律师在“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中展现出了“优秀刑辩律师”的风采。
首先,她将高度的责任心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她同样付出了全部努力,投入了全部精力。办案过程中,她不放过案卷中的任何蛛丝马迹,从细微之处努力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不放过对被告人有利的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任何环节。
此外,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得她在法庭上大胆地提出本案极有可能存在“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使得案件的办理质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孙晓洋律师以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被告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得到了保护。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实际采纳了律师意见但《判决书》对此不予表述的现象很是普遍。这种做法不仅抹杀了律师的工作,也有违法院的公正立场。这一现象即便在被称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的本案中也明显存在。
我们殷切地希望律师的工作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我们希望看到律师的努力在《判决书》中得到客观的肯定。如是,本案的示范作用才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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