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岱斌,男, 1981 年 12 月 23 日出生,汉族,无业。2008年12 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高坤,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宋雷,男,1981年 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2008年以来,被告人韩岱斌长期从事贩卖冰毒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高某帮助其送冰毒至吸毒人员指定位置。2010年1月,高某停止帮韩岱斌贩卖毒品后,韩岱斌改雇宋雷接替高某长期帮助其贩卖冰毒,并于2010年3月开始雇佣高坤运送宋雷替韩岱斌贩卖冰毒,高坤还多次帮助韩岱斌直接送冰毒给吸毒人员,并多次载韩岱斌到成都购买毒品带回绵阳销售。2010年5月19日晚,韩岱斌伙同高坤驱车到成都购买毒品带回绵阳销售。次日14时许,二被告人从成都购买毒品回到绵阳高新区天禧花园时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在二人驾乘的川A112X2黑色晶锐牌轿车后备箱一台功放机内当场搜出白色晶体状、淡黄色晶体状和粉红色药丸状的疑似毒品各一包,净重分别为395.3克、96.8克和4.6克。经鉴定,三包物体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且白色晶体状物和淡黄色晶体状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7%和71%。
2010年5月18日晚和19日晚,被告人韩岱斌先后容留高坤、康程、汪坤等人在其位于绵阳高新区天禧花园G幢1单元6楼1号的租房内吸食冰毒。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岱斌、高坤为贩卖毒品而非法收购毒品甲基苯丙胺490余克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雷、高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吸毒人员多次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韩岱斌提供场所和毒品供他人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韩岱斌、高坤、宋雷、高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韩岱斌是毒品的出资者、所有者,先后安排、指使其他三被告人帮助其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高坤、宋雷、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韩岱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韩岱斌在高某未成年时即利用其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雷、高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在年满18周岁前后均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予以从轻处罚。高某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岱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韩岱斌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坤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宋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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