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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 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式不断演化,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一定困难,也对传统办案方式形成一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新型涉毒物品认定困难。毒品鉴定是认定涉案物性质的唯一依据,但由于鉴定结论只标成分,不作是否属于毒品的定性,对一些传统常见毒品办案人员尚可根据经验判断,但对新型、非常见毒品,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办案人员就算对照《精神及麻醉药品管制目录》也极易混淆,造成一定办案困扰,去年来我院多宗不捕涉毒案件即属此类。如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鉴定结论显示含有苄基哌嗪和苯基丙酮成分,公安误以为属于毒品向我院呈捕,经向检验工程师等多方查询了解发现,苄基哌嗪是一般化工药品,苯基丙酮属于制毒原料而非毒品,故我院作出不捕决定。

二是液体毒品难以入罪。目前,对液体毒品数量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液体毒品也应计算,法院认为持有的毒品中有液体、固体不同形态时,一般忽略不计液体毒品数量,只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这就出现液体毒品难以得到有效打击的问题,部分案件由于只持有液体毒品,或者持有的固体毒品数量未达起刑点,案件不得不作不起诉处理,如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其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毒品5.74克、液体毒品10ml,案件最终以不起诉收尾。

三是易制毒物品犯罪打击难度高。易制毒物品类犯罪多游走于化工制造及贸易边缘,犯罪分子往往打着化工的幌子进行违法活动。但由于刑法在罪名设置上只有走私和非法买卖两项罪名,主观上要求达到“明知”是制毒物品程度,入罪门槛较高,犯罪分子即使现场人赃并获,但只要辩解是化工品即可轻松脱罪。如杨某某等化工合成易制毒品苯丙酮660公斤案,虽外围证据指向其可能知悉属于违禁品,但由于杨某某等拒不供认,案件被迫存疑不起诉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建议:一是完善毒品鉴定结论,除标明送检物成分及含量,还应明确其具体性质是毒品、易制毒物品抑或其他,为办案人员提供明确指引;二是明确液体毒品的认定方法,公检法进行研究协调,确定既能保障权利,又可以有效打击犯罪的方法,避免出现液体毒品泛滥情形;三是加大对易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将非法持有易制毒物品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并考虑将主观上明知是易制毒物品的要求降低为明知是违禁品的概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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