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曹某,男,39岁,农民。曹某与周某是夫妻,生有一男一女。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石某通奸。为了达到与周某离婚、与石某结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周某。周某不堪忍受凌辱,跳河自杀。
周某被曹某逼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某某委托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虐待罪 ,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张某受曹某某的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专家说法:
本案涉及到自诉案件中的代理问题。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通常情况下,自诉人是被害人。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周某虽然已死,其儿子曹某某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曹某某提起的诉讼中,他是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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